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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業管理中心發文規定(十二篇)

      發布時間:2024-01-05 16:18:16 查看人數:15

      工業管理中心發文規定

      第1篇 工業管理中心發文規定

      工業園管理中心發文規定

      1、以園區管理中心發文時,由主辦部門專人起草,填寫發文稿,由主辦部門負責人核稿,呈園區管理中心領導簽發。園區管理中心專人負責登記編號,組織打印外發。

      2、公文必須一文一事,主送單位只能一個,不得越級行文,行文簡明扼要,文字清晰。

      3、一切上報外發的文件、信函、電文,園區管理中心都要留存底稿備查。上報和外發文件有上級來文的要將上級來文一并附后裝訂歸檔。

      4、各部門之間文件往來、資料供給等由部門間互相遞送。

      第2篇 工業廠區人員控制管理規定

      公共安全(工業廠區人員控制與管理規定)

      一、總則

      為規范工業廠區人員進出及內部管理,制定本規定。

      二、名詞解釋

      (一)廠區員工:指物業公司管理區域的廠區正式在職員工,包括合同工和鐘點工、實習學員、長期顧問;不包括已離職員工。

      (二)安全崗:指物業管理公司安全人員值班崗。

      三、廠區員工出入管理

      (一)廠區員工進出廠區必須正確佩戴工卡,并由員工通道出入,嚴禁從車輛或其它非指定通道出入;長期顧問、實習學員可申請辦理臨時出入證。

      (二)廠區員工忘帶卡或工卡遺失應主動在安全崗登記,經正式員工確認并簽字后,領取'員工臨時工卡','員工臨時工卡'應當天借當天還。

      (三)對于因模糊、涂改或其它原因導致卡證無效的,安全值班員有權拒絕入內,因工作需要進入,正式員工須依第2條執行,長期顧問及實習學員按來訪人員處理。

      (四)駕駛車輛的廠區員工可從車輛道閘系統自行刷卡后開車進入廠區,隨車搭乘的其它人員應遵循相關規定的要求,員工應正確佩戴有效工卡,非廠區員工應下車辦理登記及領卡等手續。

      注:廠區禮賓車載客時可不在外圍大門登記,到接待處再辦理手續。

      (五)廠區員工應遵循各辦公區域進出的其它相關規定,包括遵循刷卡或其它等需確認其身份的要求。

      (六)著裝要求:工作時間在工作場所員工應著正式服裝,遵守廠區員工行為準則中關于'男士不得穿背心、短褲、拖鞋或其它明顯不符合要求的服裝進出廠區;女士不得穿吊帶上衣、超短裙、'拖鞋'式女式涼鞋(包括無后帶鞋)或其它明顯不符合要求的服裝進出廠區(包括廠區)'的基本要求;在非工作時間,出入廠區非辦公區域(如廠區外圍、食堂),可以適當放寬要求。

      (七)離職員工未交工卡的,安全值班員根據《離職未交工卡人員統計表》,將工卡沒收并登記。離職員工確因工作需要進入廠區的,應視同來訪人員,按廠區規定,有專人接待并全程陪同。

      四、內部管理

      1、進入廠區區域內的人員均應正確佩帶各類卡證于醒目位置;安全值班員有權對各類卡證的有效性進行檢查;在廠區區域內佩戴涂改、過期等無效證件安全值班員有權進行沒收,因水浸等原因導致字跡(圖形)模糊的卡證一律視作無效卡證,安全值班員有權將當事人作為來訪人員處理,并提醒其及時到卡證科更換新的卡證。

      2、門禁使用管理:員工經過門禁通道必須進行刷卡,非上下班高峰期未經許可不得尾隨刷卡人員進入設置門禁的區域;正確使用門禁設施,不得將門禁置于非正常狀態;

      3、拍照管理:未經廠區安全管理部批準,任何人員不得在廠區內拍照(包括發貨臺);經批準的拍照人員應隨身攜帶允許拍照的相關證明,非廠區員工應由廠區員工全程陪同,安全值班員有權隨時對廠區內拍照的人員進行抽檢,確認相關手續是否齊全;

      4、消防管理

      (1)非緊急情況不準動用消防設施、消防器材(消防安全檢查例外);

      (2)不得挪用、圈占消防設施及器材,不得在消防通道、防火門、消防緊急出口堆放貨物;

      (3)重點工種(包括電工、焊接人員、烘烤人員、熬煉人員、木工、油漆工、油類洗件人員、倉庫保管人員等)作業應遵循相應的消防安全要求;

      (4)廠區區域內嚴禁吸煙(指定吸煙點除外)

      5、加班人員管理:加班人員只能在自己工作區域內活動,不得進入其它無人加班的辦公區域;因特殊情況需要在廠區加班至23:30以后的,需在安全值班崗登記備案。

      6、生產工藝紀律管理

      (1)部門已配發工衣、工鞋的員工,上班時應穿工衣、工鞋出入;

      (2)發、卸貨臺為廠區主要貨物進出口,非貨物裝卸人員不得進出;

      (3)來訪的非廠區員工經授權后在廠區區域內活動期間,廠區接待員工要全程陪同。

      五、供應商/合作商管理

      供應商/合作商指因從事合作開發、參與項目合作、提供技術支持、顧問服務以及其他服務,必須在廠區辦公的組織或個人。'供應商'包括供應商的代理商。

      (一)供應商/合作商出入管理

      1、長期供應商/合作商可申請辦理'臨時通行證',并按臨時通行證授權地點出入廠區。

      2、臨時來訪的供應商/合作商在安全崗登記,由廠區員工簽字后領卡進入廠區,在廠區辦公區域活動期間需由廠區員工全程陪同,離開時到安全崗登記核銷記錄。

      3、供應商/合作商需經由指定人行通道出入,嚴禁從車輛或其它非指定通道出入;

      4、供應商忘帶卡或遺失'臨時通行證',視作來訪人員,由廠區員工在安全崗登記確認后領取'臨時出入卡'后方可進入廠區;如是長期駐廠區的供應商(如:外包人員或外協員工等),應由其工作部門的廠區員工到安全崗簽字確認,并領取'臨時出入卡',不得借用其它證件,借用卡證應當日歸還,接待的廠區正式員工對借用卡證的正確使用和及時歸還負責;

      5、原則上供應商無權帶其它人員進出廠區,某些長期供應商(如外協文員)可由廠區接口部門授權后在許可范圍內進行接待工作,但須遵守廠區相關接待規定,全程陪同。廠區授權接口部門的主管對授權行為負責。授權時要求采用工作聯絡單的方式,經部門主管簽字后在安全部備案。

      6、供應商應遵守各區域(物業)的相關出入管理規定,包括特殊場所的出入規定;

      7、駕車進入廠區的供應商應在安全崗辦理相關車輛進出手續,并按《廠區車輛管理規定》的要求停放車輛,不得妨礙其它車輛通行。

      (二)供應商/合作商廠區內管理

      1、臨時出入的供應商在廠區區域內活動需廠區接待員工全程陪同,不得單獨行動;

      2、廠區聘用的長期外協員工(包括外包人員)應在'臨時通行證'上指定的區域內活動,不需要廠區員工陪同,因工作需要進入非授權區域時需辦理登記手續,并由廠區員工全程陪同。

      3、供應商/合作商在廠區停留期間,應遵守廠區相關管理規定,如有違規或因違規行為給本廠區造成的損失,護衛員有權采取登記、警告等方式進行現場處理,并及時上報。廠區接待人員對其行為負連帶責任,處以通報批評、罰款等處理;造成損失的,接口部門還要負責追償。

      六、客人(來賓)管理

      客人(來賓)是指由客戶接待人員(或其它業務部門人員)陪同到廠區區域進行參觀、指導的重要人員;客人根據重要程度分為一級、二級、三級不等;一級中央政府的重要首腦及對廠區發展有重要影響的人員;二級為地方政府領導、名流人士、媒介及到廠區進行設備選型人員;三級為一般的客戶參觀及其它來訪人員;來廠區參觀交流的供應商及合作商高層也列入三級客人(來賓)類。

      (一)客人(來賓)出入管理

      1、一級客人在出入廠區時不接受車輛、物品的檢查和卡證的發放登記,安全崗值班人員根據接待人事先通知,在確認相關信息后放行;

      2、二級客人在出入廠區時不接受車輛及物品檢查,接待人在安全崗應登記領取貴賓卡,安全崗值班人員應根據事先通知準備好貴賓卡,以免客人久等;

      3、三級客人在出入廠區時須在安全崗進行登記,接待人應到安全崗簽字接待并領取來賓卡;來客自駕車輛到廠區參觀的,車輛還需領取'車輛臨時通行證'。

      4、廠區禮賓車接送客人出入廠區時,客人可不下車接受檢查,但接待人員應到安全崗登記并領貴賓卡。

      (二)客人(來賓)廠區內管理

      1、接待人員應全程陪同客人,并有義務將廠區相關規定(如拍照、抽煙)及時告知客人。原則上客人應在指定的參觀區域內活動,如要求到非參觀區域,須經客戶部最高主管及參觀區域最高主管許可;

      2、進入生產區應遵守相關的生產工藝紀律(如更換工衣);

      3、接待人員對客人在廠區內的違規或造成損失應承擔相應責任。

      七、其它人員管理

      其它人員包括應聘人員、政府機關來訪人員、郵遞員、新聞媒體人員、員工家屬等,此處的政府機關來訪人員一般指辦事人員,如消公安消防機關、法院、稅務等系統的工作人員。

      (一)原則上此類人員出入必須由廠區員工接待并全程陪同,非必要不得進入辦公生產區域,新聞媒體人員由廠區統一安排接待,業務部門未獲授權,不得接待。

      (二)郵遞員乘坐電信專用車進入廠區可不登記,但要求定點進入,活動范圍內僅限于廠區外圍,不得進入辦公生產區域。

      (三)政府機關人員來訪,可不登記領取相關卡證,但須由廠區相關接口部門專人接待并全程陪同。

      (四)員工家屬到廠區參觀由客戶接待門部統一組織,原則上廠區員工不得自行帶領家屬到廠區辦公區域參觀。非工作時間家屬到廠區食堂就餐應遵守廠區相關規定;家屬因就餐進入廠區后只能在廠區外圍及食堂活動,不得進入廠區辦公區域;工作時間員工不得帶領家屬進出廠區。

      八、違規處罰

      (一)卡證違規:按照廠區卡證管理規定的相關條款進行處理;

      (二)消防違規:按照國家消防法及廠區消防管理及獎懲條例的相關條款進行處理;

      (三)未經允許在廠區內拍照(攝像)的,沒收其膠卷(或存儲介質),情節輕微的給予警告,造成嚴重后果的報安全管理部處理,構成刑事犯罪的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四)門禁違規:按照廠區門禁管理規定的相關條款進行處理;

      (五)施工違規

      1、施工人員對施工過程中對非施工設施(物品)造成損壞,安全值班員應及時記錄并報廠區接口部門處理;

      2、對造成安全、消防隱患的,參照廠區消防管理條例處理,情節嚴重或違反《治安處罰條例》的,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六)違反生產工藝紀律:相關制度處理。

      (七)對廠區未有明確處罰條款的違規情況,安全管理部將違規情況反饋各部門領導,并根據情節輕重給違規者處以警告、通報、罰款等處理,情節嚴重的報人力資源部,給予降薪、辭退或除名處理。

      (八)安全值班人員執勤時不得采取現金處罰方式;僅記錄并上報。

      九、附則

      第3篇 科學工業公司績效管理規定

      某科學工業有限公司績效管理規定

      目錄

      1績效考核總則11.1績效考核目的11.2績效考核的用途11.3績效考核原則12.績效考核周期23.績效考核適用對象24.績效考核步驟24.1考核標準的確認階段24.2考核結果的評估階段34.3考核結果的使用階段35.績效考核文件使用與保存35.1績效考核文件保存35.2績效考核文件查閱權限46附則46.1規定實施與修改46.2附件:考核用表41績效考核總則

      1.1績效考核目的

      通過對組織、個人績效的管理和評估,提高個人的工作能力和工作績效,從而提高組織整體的工作效能,最終實現組織戰略目標;

      績效考核是在一定期間內科學、動態地衡量員工工作狀況和效果的考核方式,通過制定有效、客觀的考核標準,對員工進行評定,旨在進一步激發員工的工作積極性和創造性,提高員工工作效率和基本素質;

      績效考核使各級管理者明確了解下屬的工作狀況,通過對下屬的工作績效評估,管理者能充分了解本部門的人力資源狀況,有利于提高本部門的工作效率。

      1.2績效考核的用途

      了解員工對組織的業績貢獻;

      為與員工是否續簽勞動合同提供依據;

      為員工的薪酬決策提供依據;

      了解員工和部門對培訓工作的需要;

      為員工的晉升、降職、調職和離職提供依據;

      為年終獎的發放提供依據

      1.3績效考核原則

      績效考核原則如下:

      客觀性原則:用事實說話,評價判斷建立在事實的基礎上,以《績效考核記錄表》為考核依據;

      溝通的原則:考核者在對被考核者進行績效考核的過程中,需要與被考核者進行績效溝通,同時聽取被考核者對自己工作的評價與意見,使考核者能夠合理地進行考核結果判斷,并能夠促進績效改善;

      時效性原則:績效考核是對考核期內工作成果的綜合評價,不應將本考核期之前的行為強加于本次的考核結果中,也不能取近期的業績或比較突出的一兩個成果來代替整個考核期的業績。

      2.績效考核周期

      績效考核周期、頻率安排如下:

      公司績效考核每半年進行一次,年底考核結束后,由人力資源部將一年的兩次考核結果加總,進行年度調薪;

      上半年考核于每年7月1---8月11日(稱為考核期)進行,考核員工當年1月至6月的工作業績;年底考核于每年元月1---2月26日(稱為考核期)進行,考核員工上一年7月至12月的工作業績;

      每次考核于考核期的前一周進行布置、培訓,由管理本部長指示人力資源部執行,考核期的前三天由人力資源部下發考核表單,一周以后上交評議,考核期最后一天上交人力資源部備案。考核期下一月兌現考核結果。

      3.績效考核適用對象

      績效考核適用于公司所有正式員工,但不適用于以下人員:

      公司董事長、總裁;

      兼職、特約人員(外聘專家);

      試用期員工;

      公司臨時工崗位(包括炊事員、保管員、門衛或保安、清潔工、零工等);

      4.績效考核步驟

      4.1考核標準的確認階段

      年初,公司經營層確定總體目標,部長參與計劃討論,確定各部門目標;

      由部長與員工共同討論部門目標,分解到各崗位上,與員工確認個人目標;

      根據個人目標,直屬上級與員工共同確認在半年度考核期內的各項任務,并由直屬上級填寫《員工績效考核標準表P--001》中的各指標項的評估標準

      直屬上級應向明確考核涉及的各項業績、能力、知識、態度要求,并確定考核方式、考核關系及最終考核結果的使用。

      4.2考核結果的評估階段

      由人力資源部發出考核通知

      考核人收集整理《員工績效考核記錄表P-002》,

      考核人收集整理《員工績效考核反饋表P-003》,

      考核人填寫《員工績效考核標準表P-001》中的各指標項的評分,

      由考核人組織與被考核人進行評估面談,進行考核評估的面談指導,

      根據面談情況,考核人調整《員工績效考核標準表P-001》中的各指標項的評分,

      由考核人將員工的《員工績效考核標準表P-001》提交本部門負責人審核后,交人力資源部備案,并由管理本部長進行審批。

      人力資源部下發《員工績效考核結果通知表P-004》給考核人,

      考核人根據《員工績效考核結果通知表P-004》給被考核人,進行面談指導,并確認下一考核周期內的任務,并填寫新的《員工績效考核標準表P-001》中的指標評估標準,

      被考核人對考核結果如有質疑,填寫《員工績效考核申訴表P-005》,在考核結果下發后的3日內提交人力資源部。

      人力資源部進行考核申訴的處理。

      4.3考核結果的使用階段

      根據員工的績效考核得分,由人力資源部進行員工績效工資的核算,在考核結束后的第一個的25日兌現績效工資。

      由經營會根據公司經營情況,決定年終獎金發放總額,再根據員工績效考核得分,分配員工的年終獎金。

      在年度考核后,根據員工的績效考核得分,部長向人力資源部提出各部績效考核得分在部門排名分別在前10%和后10%人員的名單。

      人力資源部、部長、管理本部長對各部門提交名單上的人員進行能力、知識、態度及崗位需要等方面綜合測評。

      根據綜合測評結果,由管理本部長確認最后簽訂勞動合同、升降職級、升降職務人員的名單。

      人力資源部在2月28日前通知不續簽勞動合同人員,并在3月31日辦理所有續簽勞動合同手續。

      升降職級和職務的人員從4月1日開始執行,并在4月份工資中開始調整工資職級。

      5.績效考核文件使用與保存

      5.1績效考核文件保存

      績效考核文件與員工考核結果由人力資源部統一保存,按員工與考核期分類存放。

      5.2績效考核文件查閱權限

      為了達到存放績效考核文件工作的目的,績效考核文件設定查閱權限,以便于相關員工查閱文件;查閱權限分為查閱和復印二種,查閱或復印考核文件都需要查閱人簽字。

      各部部長在以下情況有權查閱其下屬考核資料,但不得跨部門查閱:

      為了解下屬員工歷年績效考核情況;

      在崗位輪換過程中,為了解相關部門員工的績效考核情況。

      本部長有權查閱本系統員工績效考核文件;

      總經理有權查閱公司全體員工績效考核文件;

      總經理有權復印全體員工績效考核文件,人力資源部部長在總經理授權的條件下有權復印全體員工績效考核文件。

      6附則

      6.1規定實施與修改

      本規定自總經理批準起實施;本規定由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對本規定的修改有人力資源部組織并需經過績效管理本部長批準后生效。

      6.2附件:考核用表

      《員工績效考核標準表P-001》

      《員工績效考核記錄表P-002》

      《員工績效考核反饋表P-003》

      《員工績效考核結果通知表P-004》

      《員工績效考核申訴表P-005》

      員工績效考核記錄表P-002員工編號

      姓名

      部門

      崗位

      績效考核記錄信息

      時間/地點

      起因/結果

      事件描述、信息來源或事實依據

      記錄人:

      日期:

      員工績效考核反饋表P-003員工編號

      姓名

      部門

      崗位

      反饋者姓名

      1、我們反饋者,在回顧您的考核期工作情況時,對于以下的工作給予較高的評價:

      2、我們反饋者認為,您在進一步提高個人能力的同時,以下的行動是沒有必要采取的:

      3、總結反饋:

      考核人:

      日期:

      員工績效考核結果通知表P-004員工編號

      姓名

      部門

      崗位

      職級

      職務

      工資

      績效工資比例

      考核得分

      實發績效工資

      總評

      1、業績的記錄例:

      2、態度:

      3、能力:

      4、知識:

      考核者姓名:

      日期:

      員工績效考核申訴表P-005申訴人

      職務

      部門

      申訴受理人

      申訴理由(可以附頁):

      申訴處理意見:

      申訴人簽字:

      申訴受理人簽字:

      日期:

      注:

      1.本表適用于公司員工在對考核提出申訴時使用;

      2.申述人必須在獲知考核結果3日內提出申訴,否則無效;

      3.申述人可以將該表提交人力資源部;

      4.接到申訴后,人力資源部須在3個工作日內會同申述人的跨級領導(申訴受理人)提出申訴處理意見。

      第4篇 安全、環保、消防、工業衛生三同時管理規定

      1目的

      為進一步將公司安全、環保、消防、工業衛生的“三同時”工作落到實處,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本規定適用于集團公司各分(子)公司。

      3職責:

      3.1集團各子公司自己負責的改、擴建項目,由各單位負責按規定要求進行安全預評價、環境影響評價、消防建審、衛生預評價,辦理新、改、擴建項目安全、環保、消防、衛生審批手續,并進行驗收。

      3.2技術中心負責的新、改、擴建項目,由技術中心負責按規定要求進行安全預評價、環境影響評價、消防建審、衛生預評價,辦理新、改、擴建項目安全、環保、消防、衛生審批手續,并進行驗收。

      3.3集團公司安全保衛部(以下簡稱安保部)負責對各單位及技術中心的安全、環保、消防、工業衛生的“三同時”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4術語

      4.1“三同時”是指在新建、改建、擴建項目中,安全、環保、消防、工業衛生的技術措施,設施和裝置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

      4.2新、改、擴建項目包括:集團公司經理部委托設計的由技術中心負責完成的新、改、擴建項目;各單位自行設計的改建、擴建項目;各單位(包含車間)的技術改造項目涉及的工藝流程改造或新工藝應用等。

      4.3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或可行性分析)中必須包括安全、環保、消防、工業衛生論述專篇或對安全、環保、消防、工業衛生的情況或影響給予說明,主要內容為危險及塵毒危害預先分析、環境影響分析,并作出防治的措施、計劃等。

      5管理規定

      5.1需要向上級主管部門報批的項目,各單位必須按要求辦理安全預評價、環境影響評價、衛生預評價和消防建審等手續;項目完成后,按要求進行安全驗收評價,辦理安全驗收、環保驗收、消防驗收、工業衛生驗收等手續。

      5.2不需要向主管行政部門報批的集團各單位內部(以下簡稱集團內部)立項的改造項目,不含對安全、環保造成不利的影響或有相應的安全環保措施可以消除這種影響,該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設計圖紙或方案,必須經過集團技術中心組織有關專家和安保部專業人員的論證和審核,通過主管領導簽字后方準實施。

      5.3項目實施過程中,項目負責單位應確保安全設施、環保設施消防、工業衛生的各類設施與裝置的質量及安裝質量,并接受安保部的監督。

      5.4項目中的安全、環保、消防、工業衛生設施與裝置應在項目投運前或同時試運合格并投運,有試運行合格記錄。需要經過上級主管部門驗收的項目,按要求進行驗收。

      集團內部立項的改造項目應經過安保部組織論證專家及本單位安全環保部門及有關專業人員和使用車間安全員聯合驗收合格后方準投運。

      5.5項目在試運行期間,各單位負責職業安全健康危險因素、環境因素的識別,并按要求落實控制措施。

      5.6項目完工投運后1-2月內,使用單位應出具安全、環保影響的報告,主要內容為安全、環保、消防、工業衛生裝置、設施的使用情況,能否滿足安全、環保需要,是否有危險、隱患需要解決,是否有污染物待回收治理等。

      5.7項目投運后,項目使用單位應將項目立項、可行性研究、設計方案、各種評價報告至項目驗收及“三同時”驗收報告等整理歸檔,妥善保管。

      第5篇 工業動火作業安全管理規定格式怎樣的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西南油氣田分公司(以下簡稱分公司)工業動火安全管理,依據sy/t5858-2022《石油工業動火作業安全規程》、q/sy64-2022《油氣管道動火管理規范》、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動火作業安全管理規范》和《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煉化專業工業用火安全管理規定》等有關標準和規定,結合分公司生產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工業動火,是指在易燃易爆危險區域內制造和維修容器、管線、設備及盛裝過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設備時,以及能直接或間接產生明火的其它施工作業如:使用電焊、氣割、噴燈、電鉆、砂輪、非防爆工具及加熱、化學反應等方式可能產生火焰、火花、熾熱表面或使易燃易爆介質溫度高于燃點的施工作業。

      第三條 分公司實行工業動火作業許可制度。

      凡進行工業動火作業,在辦理作業許可證的同時,必須辦理工業動火作業許可證。

      第四條本規定適用于分公司所屬各單位和承包商,分公司各控股公司參照執行。

      第二章 工業動火分級

      根據分公司生產特點和動火部位爆炸危險區域危險程度、影響范圍及事故發生的可能性,分公司工業動火分為油氣生產類(含天然氣凈化)工業動火和煉油化工類工業動火分別進行管理。

      第五條 油氣生產類(含天然氣凈化)工業動火等級劃分

      (一)一級動火

      (1)原油儲量在10000m3以上(含10000m3)的油庫、聯合站,圍墻以內爆炸危險范圍內的在用管線及容器本體動火;

      (2)容量大于5000m3(含5000m3, 包括原油罐、污油罐、含油污水罐、含天然氣水罐等)、容器本體及 動火;

      (3)天然氣氣柜和容量大于400 m3(含400 m3)的石油液化氣儲罐動火;

      (4)容量大于1000 m3(含1000 m3)成品油罐和輕烴儲罐的動火;

      (5)直徑大于或等于325mm的集輸氣管線、在輸油(氣)干線上停輸動火或帶壓不停輸更換管線設備的動火;

      (6)集輸站(含cng站)及場內的加熱爐、溶劑塔、分離器罐、換熱設備的動火;

      (7)天然氣凈化裝置;

      (8)在天然氣壓縮機廠房及密閉空間的天然氣管道及管件和設備處動火;

      (9)天然氣井井口無控制部分動火。

      (二)二級動火

      (1)原油儲量在1000m3~10000 m3的油庫、聯合站,圍墻以內爆炸危險區域范圍內的在用管線及容器本體動火;

      (2)容量小于5000 m3儲罐、容器本體及 的動火;

      (3)容量小于400 m3石油液化氣儲罐的動火;

      (4)容量小于1000 m3成品油罐和輕烴儲罐的動火;

      (5)容量1000 m3~10000 m3原油庫的原油計量標定間、計量間、閥組間、儀表間及原油、污油泵房的動火;

      (6)鐵路槽車油料裝卸棧橋、汽車罐車油料灌裝油臺及卸油臺內外設備及管線上的動火;

      (7)輸油(氣)站、cng站、石油液化氣站內的加熱爐、溶劑塔、分離器罐、換熱設備、站內工藝管線停產置換合格后的動火;

      站內外其它設備及站外直徑108mm以上的集(配)氣管線以及液化氣充裝間、氣瓶庫、殘液回收庫等的動火;

      (8)在停產置換合格后的天然氣壓縮機廠房及密閉空間的天然氣管道及管件和設備處動火

      (9)臨時停產置換合格后的天然氣凈化裝置動火

      (10)采(油)氣井井口裝置(無控部份以外)處動火;

      (11)在直徑小于325mm的天然氣輸氣管線上的動火;

      (三)三級動火

      (1)原油儲量小于1000m3(含1000m3)的油庫、集輸站圍墻以內爆炸危險區域范圍內的在用管線及容器動火;

      (2)容量小于1000 m3(含1000 m3)的油罐和原油庫的計量標定間、計量間、閥組間、儀表間、污油泵房的動火;

      (3)焊割盛裝過油、氣及其他易燃易爆介質的桶、箱、槽、瓶的動火;

      (4)天然氣凈化裝置整體停產置換合格后;

      (5)除一級、二級動火外,易燃易爆區域的生產動火。

      第六條 煉油化工類工業動火等級劃分

      (一)一級動火

      (1)處于生產狀態的工藝生產裝置;

      (2)各類油罐區、可燃氣體及助燃氣體罐區、液化石油氣站;

      (3)可燃液體、可燃氣體及助燃氣體的泵房與機房;

      (4)可燃液體和氣體及有毒介質的裝卸區和洗槽站;

      (5)工業污水場、易燃易爆的循環水場、涼水塔和工業下水系統的各種井、池、管道等(包括距上述地點15米以內的區域);

      (6)化學危險品庫、油庫、加油站;

      (7)儲存、輸送易燃易爆液體和氣體的容器、管線。

      (二)二級動火

      (1)裝置停車大檢修、工藝處理合格,經廠組織檢查,認定可以按二級動火管理的生產裝置;

      (2)運到安全地點并經吹掃處理,檢測分析合格的容器、管線;

      (3)倉庫(危化品庫除外)、車庫;

      (4)生產裝置區、罐區外的非防爆場所;

      (5)在生產廠區內,不屬于一級動火和特殊動火的其它動火。

      (三)特殊動火

      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是特殊危險動火作業,應嚴格控制。

      嚴禁在生產不穩定以及設備、管道等腐蝕情況下進行帶壓不置換動火;

      嚴禁在含硫原料氣管道等可能存在中毒危險環境下進行帶壓不置換動火。

      確需動火時,必須經(廠)級主管領導和有關部門及動火單位對所從事的作業共同進行風險評價,制定可靠的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及應急預案后方可用火。

      第七條 動火升級管理

      1. 如裝置、管道內有輕烴、凝析油,因生產需要確需動火作業時,動火等級上調一級。

      2. 遇節日或夜間等特殊情況時,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

      3. 五級風以上(含五級風)天氣,禁止露天動火作業,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

      第三章 工業動火作業許可證申請、審批、

      第八條 作業許可證的辦理。

      1.工業動火作業許可證應說明作業范圍、確定危害和評估風險、制定相應防范措施。

      2. 作業許可證按《西南油氣田分公司作業許可管理流程》辦理。

      3. 油氣生產工業(含天然氣凈化)動火審批權限

      (1)一級動火。

      由分公司二級單位相關部門及主管領導審查后,報分公司審查,由分公司主管領導簽發《工業動火作業許可證》。

      分公司安全管理部門指派現場安全監督。

      (2)二級動火。

      由分公司三級單位相關部門及主管領導審查后,報分公司二級單位審查,由二級單位主管領導簽發《工業動火作業許可證》。

      二級單位安全管理部門指派現場安全監督。

      (3)三級動火。

      由分公司三級單位相關部門及主管領導審查后,報二級單位安全管理部門,由三級單位主管領導簽發《工業動火作業許可證》。

      三級單位安全管理部門指派現場安全監督。

      (4)遠離分公司機關的二級單位需要分公司審批的一級工業動火,經分公司主管安全生產領導授權認可后,可按一級動火的要求制定方案進行審查,由二級單位主管安全生產領導簽發《工作動火作業許可證》并指派現場安全監督,二級單位不得再次授權下屬單位辦理一級動火。

      取得授權認可的二級單位,每季度將《工業動火作業許可證》報分公司安全管理部門備案。

      4.煉油化工工業動火審批程序及權限:

      (1)一級動火。

      由作業單位、屬地單位分別編寫動火作業方案和應急預案,并由屬地單位提出申請,廠主管安全生產領導組織安全、技術、設備等部門以及作業單位對動火現場的動火安全措施進行書面審定和現場核查,屬地單位負責人和作業單位動火負責人共同落實安全措施,審查合格后由廠主管領導簽發《工業動火作業許可證》,廠安全管理部門指派現場安全監督。

      (2)二級動火。

      由作業單位編寫動火作業方案和應急預案,并由屬地單位提出申請,由廠安全管理部門組織安全、技術、設備等部門以及作業單位對動火現場的動火安全措施進行審定,并由屬地單位負責人和作業單位動火負責人共同落實安全措施,安全管理部門工業動火管理人員和負責人到動火現場確認措施落實,簽字認可后方能動火,并由廠安全管理部門指派現場安全監督。

      (3)特殊動火。

      必須經(廠)主管領導、有關部門負責人、動火單位負責人在現場對其動火作業進行危險因素識別并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及應急預案后經(廠)主管領導簽字認可后方可動火。

      并由廠領導指派現場安全監督。

      5. 作業前由作業單位提出申請,作業單位現場負責人應實地管理作業許可所涵蓋的工作,對作業許可證填寫的內容簽字確認,并組織開展風險識別,風險識別的內容應包括工作步驟、存在的風險及危害程度、相應的控制措施等,具體執行《西南油氣田分公司工作安全分析管理規定》。

      6. 作業單位應根據工業動火風險識別的結果編制作業方案,通過風險評估確定的危害和不可承受的風險,均應在作業方案中提出針對性的控制措施和應急措施。

      油氣生產

      一、二級工業動火和煉油化工一級及特殊工業動火還應編制專項應急預案。

      7. 在收到作業許可申請后,批準人應組織作業單位和作業涉及相關方人員,集中對許可證中提出的安全措施、工作方法進行書面審查,并記錄審查結論。

      8. 書面審查通過后,所有參加書面審查的人員均應到現場實地檢查,確認各項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

      9. 書面審查和現場核查通過之后,批準人、申請方和受影響的相關各方均應在作業許可證上簽字。

      安全管理部門對核發的《工業動火作業許可證》,以檔案形式保存一年以上。

      第九條 作業延期和 。

      1.工業動火作業實行一處一證,作業時間不得超過一個班次。

      如果動火作業中斷超過1小時,繼續動火前,動火作業人、動火監護人應重新確認安全條件。

      如動火作業本班不能完成,應由動火人、監護人共同檢查動火現場,核對安全措施,進行技術交底,并由接班相應人員簽字后方可持續有效。

      2. 如果在書面審查和現場核查過程中,經確認需要更多的時間進行作業,可申請延期。

      申請負責人、批準人應重新核查,應根據作業性質、作業風險、作業時間、作業人身體狀況、作業環境,經相關各方協商一致確定作業許可證的延期次數。

      特殊動火、一級工業動火作業許可證總的有效時間不超過24小時。

      二級工業動火作業許可證總的有效時間不超過3天,三級工業動火作業許可證總的有效時間不超過5天。

      超過延期次數的,重新辦理工業動火作業許可證。

      3. 作業完成后,作業單位現場負責人與批準人(或授權人)在現場驗收合格后,雙方簽字后方可 作業許可證。

      第十條 當發生下列任何一種情況時,屬地單位和作業單位應立即取消工業動火作業,終止作業許可。

      若要繼續作業應重新辦理工業動火作業許可證。

      1.作業環境和條件發生變化;2.作業許可證規定的作業內容發生改變;3.工業動火作業與作業計劃的要求發生重大偏離;

      4.發現有可能造成人身傷害的違章行為;

      5.現場發現危及作業的重大安全隱患;6.事故、災害狀態下。

      第十一條 在工業動火作業中涉及其它危險作業,按相關規定辦理相應的危險作業許可。

      第四章 安全職責

      第十二條 動火區域所在單位安全責任:

      1. 動火區域所在單位即屬地單位,應向作業單位明確動火施工現場危險狀況;2. 協助作業單位開展危害識別、制定安全措施;3. 審查作業單位動火作業安全工作方案,并向作業單位提供現場作業安全條件;

      4. 監督現場動火安全,發現違章作業有權撤銷取消動火作業許可證。

      第十三條 動火作業單位的安全責任

      1. 負責編制動火作業安全工作方案,制定和批準安全措施和應急預案;2. 負責作業前對動火作業涉及的相關作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3. 嚴格按照動火作業許可證施工,隨時檢查作業現場安全狀況,發現違章作業或不具備安全作業條件時,有責任及時終止動火作業;

      4. 當發生突發事件時,必須按照制定的應急預案采取必要的措施搶險,并立即報告屬地單位。

      第十四條 動火負責人的安全責任

      作業單位的動火負責人必須由其動火施工作業的現場負責人擔任,其安全責任如下:

      1. 動火負責人是動火作業的直接組織者,對安全動火作業負直接領導責任;2. 認真督促監護人和動火人等履行安全職責,落實動火作業許可證、動火作業方案和預案中的安全措施,并檢查確認落實后方準動火;3. 動火作業前,動火負責人必須對所有參與動火作業的人員進行施工方案、動火安全措施、應急措施和應急預案的技術交底;

      4. 動火過程中,動火負責人對所有現場施工人員的“三違”行為,均有批評教育、制止或處罰權,發現不能保證施工安全時有權停止施工。

      第十五條 動火監護人的安全職責

      1. 動火監護人在動火負責人的授權下,對動火安全負直接監護責任,有責任守護動火作業人員的安全;2. 動火監護人應具有較強的責任心,有生產實踐經驗,并經過嚴格的安全培訓;3. 動火監護人必須全面了解動火區域和部位的生產過程,熟悉工藝操作和設備狀況,熟悉并掌握常用的急救方法,具備消防知識,能熟練使用消防器材及其他救護器具;

      4. 動火監護人在接到工業動火作業許可證后,應逐項檢查落實防火措施,確認落實后方準動火,發現不能保證施工安全時有權提出暫不作業;

      5. 動火監護人應熟悉應急預案,并能處理異常情況;6. 監護人必須堅守崗位,不準脫崗。

      要配備明顯的標志,并配備專用的安全檢測儀器。

      7. 動火完工后,監護人對現場進行檢查,確認無火種存在時方可離開。

      第十六條 動火作業人的安全責任

      1. 參加動火作業的焊工、電工、起重工等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過安全培訓,具備相應的有效資質等級,持證上崗;2. 動火作業人是動火施工具體操作者,對安全動火負直接責任,必須遵守屬地單位的動火作業安全制度及其他操作規程,嚴格執行動火措施;3. 動火作業人在動火作業前,必須核準動火部位、動火時間,接到動火指令后,認定各項安全措施已落實,在負責人、監護人均在場情況下,方能動火;

      4. 動火作業人在動火過程中,發現不能保證動火安全時有權停止動火,經動火負責人、動火監護人確認隱患整改完畢后方能繼續動火;

      5. 熟悉并掌握應急預案;6. 動火作業人應按規定擺放動火設備,正確穿戴符合安全要求的勞動防護用品、器具。

      第十七條 現場安全監督的安全責任

      1. 現場安全監督應經過培訓,在動火監督時應佩戴明顯標志;2. 現場安全監督是動火作業的監督者,對動火作業負有監督責任,應熟悉動火區域或崗位的生產過程、工藝流程和設備狀況,具有處置突發事件的能力;3. 現場安全監督應對照動火作業許可證、動火作業方案和預案逐項檢查落實各項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

      4. 當發現動火部位與工業動火作業許可證不相符合,或者動火安全措施不落實時,現場安全監督有權制止動火;

      5. 動火作業中,現場安全監督必須對動火負責人、動火監護人、動火作業人的行為進行嚴格監督,發現有違反動火作業許可證、動火作業方案的行為,必須馬上提出停止作業;6. 發現異常情況時,現場安全監督有權停止動火;7. 現場安全監督動火過程中不得離開現場。

      第五章 安全措施

      第十八條 正常生產的裝置和罐區內,凡是可不動火的一律不動,凡是能拆下來的必須拆下移到安全地方動火。

      第十九條 動火現場應按動火安全措施要求,配備足夠的消防及醫療救護設備和器材。

      第二十條 機具要求

      1. 采用電焊進行動火施工的儲罐、容器及管道等應在焊點附近安裝接地線,其接地電阻應小于10ω。

      施工現場電氣線路布局與要求應符合gbj50257《電氣裝置安裝工程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氣裝置施工及驗收規范》的要求。

      2. 電焊機等電器設備應有良好的接地裝置,并安裝漏電保護裝置。

      3. 各種施工機械、工具、材料及消防器材應擺放在動火安全措施確定的安全區域內。

      4. 使用氣焊割動火作業時,氧氣瓶與乙炔氣瓶間距不小于5米,二者與動火作業地點均不小于10米,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曬。

      第二十一條 含硫化氫或其它有毒氣體的場所應做好相應的防中毒措施,其中含硫化氫的場所具體執行《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預防硫化氫中毒事故管理暫行規定》的要求。

      第二十二條 動火作業隔離要求

      1. 工業動火前應首先切斷物料來源并加好盲板,經徹底吹掃、清洗、置換后,打開人孔,通風換氣,經檢測氣體分析合格后方可動火。

      2. 儲裝氧氣的容器、管道、設備必須與動火部位隔絕(加盲板),動火前,必須進行置換,保證系統氧含量不大于23.5%(體積)。

      3. 與動火部位相連的油氣管線必須進行可靠的隔離、封堵或拆除處理。

      4. 與動火直接有關的閥門必須掛牌標明狀態并實行鎖定管理;

      與動火施工相關的設備、設施由屬地單位安排專人操作和監護。

      5. 距動火點15米內的生產污水系統的漏斗、排水口、各類井、排氣管、管道等必須封嚴蓋實;

      動火點周圍半徑30米內不準有液態烴泄漏;

      半徑15米內不準有其他可燃物泄漏和暴露;

      動火現場應無積水、無障礙物,便于在緊急情況下施工人員迅速撤離。

      6. 動火施工區域應設置警戒,嚴禁與動火作業無關人員或車輛進入動火區域。

      7. 動火作業人員在動火點的上風作業,應位于避開油氣流可能噴射和封堵物射出的方位。

      特殊情況,應采取圍隔作業并控制火花飛濺。

      第二十三條 動火作業氣體檢測要求

      1. 施工作業方案和安全措施中應明確氣體檢測方式和氣體檢測時間和頻次。

      需要動火的塔、罐、容器、槽車等設備和管線,清洗、置換和通風后,應進行內部和周圍環境氣體分析,氣體分析應包括氧含量、可燃氣體濃度、有毒有害氣體檢測;

      氣體濃度達到許可作業濃度才能進行動火作業。

      分析合格后超過30分鐘后未動火的,需重新采樣分析。

      2. 凡進入罐、塔、釜及其它容器內的有限空間動火,必須對有限空間內氣體進行檢測分析。

      氣體分析應包括可燃氣體濃度、有毒有害氣體濃度、氧氣濃度等,其濃度應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規定。

      氣體樣品要有代表性(容積大的應多處采樣,根據介質與空氣相對密度的大小確定采樣重點應在上方還是下方)。

      分析結果報出后,采樣分析樣品至少要保留4小時。

      出現異常現象,應停止動火,重新采樣分析。

      3. 動火施工作業前,應對動火點及操作區域空氣中可燃氣體濃度進行檢測。

      若采取強制通風措施,其風向應與自然風向一致。

      4. 如果使用便攜式可燃氣體報警儀或其它類似手段進行分析時,檢測設備必須經有檢測資質單位標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內,以確定其處于正常工作狀態,被測的可燃氣體或可燃液體蒸氣濃度應小于其與空氣混合爆炸下限的10%;

      使用色譜分析等手段進行分析時,被測可燃氣體或可燃液體蒸氣濃度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v/v)時,其被測濃度應小于o.5%(v/v);

      被測可燃氣體或可燃液體蒸氣濃度的爆炸下限小于4%(v/v)時,其被測濃度應小于o.2%(v/v)。

      5. 在動火施工全過程中,動火監護人應跟蹤檢測可燃氣體濃度。

      氣體監測宜優先選擇連續監測方式,若采用間斷性監測,間隔不應超過2小時。

      第二十四條 高處動火作業

      1. 高處動火作業還應遵循《西南油氣田分公司高處作業安全管理規定》的相關要求,高處作業使用的安全帶、救生索等防護裝備應采用防火阻燃的材料,需要時使用自動鎖定連接。

      2. 高處動火應采取防止火花濺落措施,并應在火花可能濺落的部位安排監護人。

      .

      4.1.13. 遇有五級以上(含五級)風不應進行高處動火作業,遇有六級以上(含六級)風不應進行地面動火作業。

      第二十五條 進入有限空間動火作業

      1. 進入有限空間的動火還應遵循《西南油氣田分公司進入受有限空間安全管理規定》的相關要求,在將有限空間內部物料除凈后,應采取蒸汽吹掃(或蒸煮)、氮氣置換或用水沖洗等措施,并打開上、中、下部人孔,形成空氣對流或采用機械強制通風換氣。

      2. 有限空間的氣體檢測應包括可燃氣體濃度、有毒有害氣體濃度、氧氣濃度等,其氧含量為1

      9.5%~23.5%,可燃介質(包括爆炸性粉塵)含量、有毒有害氣體含量應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 動土作業中動火作業

      1. 動土作業中的動火作業還應遵循《西南油氣田分公司生產作業場所動土作業安全管理規定》的相關要求,采取安全措施,確保動火作業人員的安全和逃生。

      2. 在埋地管線操作坑內進行動火作業的人員應系阻燃或不燃材料的安全繩。

      第二十七條 動火作業帶壓不置換動火要求

      1. 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是特殊危險動火作業,應嚴格控制。

      嚴禁在生產不穩定以及設備、管道等腐蝕情況下進行帶壓不置換動火;

      嚴禁在含硫原料氣管道等可能存在中毒危險環境下進行帶壓不置換動火。

      確需動火時,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制定應急預案。

      2. 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中,由管道內泄漏出的可燃氣體遇明火后形成的火焰,如無特殊危險,不宜將其撲滅。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由西南油氣田分公司質量安全環保處負責解釋。

      第6篇 電力工業可靠性管理工作若干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電力工業可靠性管理是電力系統和設備的全面質量管理和全過程的安全管理,是適合現代電力行業特點的科學管理方法之一。為了提高整個電力工業的現代化管理水平,實行量化管理、目標分解和優化技術,特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 電力工業可靠性管理的基本任務是:電力行業的規劃設計、設備制造、基建安裝、生產運行諸環節都要制訂并執行可靠性準則;分析電力系統運行可靠性,以各項可靠性指標來檢驗規劃設計、設備制造、基建安裝、生產運行等環節預期的目標和效益,并作為各環節技術進步和技術改造的重要依據;研究和擬訂與我國國情相適應的可靠性目標;深化運行可靠性指標應用,努力提高電力系統安全、經濟運行水平和供電可靠性。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于各電力集團公司、省

      (區、市)電力公司及其所屬

      (或代管)的發電廠、供電

      (電業)局,華能國際公司和新力公司所屬發電廠以及接入國家電網的自備、中外合資、外方獨資電廠。規劃設計、設備制造、基建安裝等部門,要執行本規定有關條文,并結合本部門特點進行增補。

      第二章 管理機構與職責

      第四條 電力可靠性管理工作,由部統一領導,實行部、電力集團公司、省

      (區、市)電力公司、發電廠與供電

      (電業)局分級統一管理。

      第五條 電力部設電力可靠性管理中心

      (以下簡稱中心)。中心是在部領導下負責全國電力系統可靠性管理的職能機構,其主要職責為:

      1、制訂全國性電力行業各部門的可靠性管理準則和規章制度,經部批準頒布后監督執行;

      2、負責電力行業各項可靠性信息的統計、分析和存儲,建立全國性的門類齊全的電力可靠性信息管理系統,制訂并完善全國統一的電力可靠性編碼、統計方法以及統計程序,定期發布電力可靠性指標,及時向規劃、設計、制造、建設、生產部門公布有關可靠性指標,為各單位提供可靠性咨詢和信息檢索服務;

      3、歸口管理電力系統可靠性分析、評價工作,為設計、制造、基建、生產等部門提供電力系統運行可靠性報告,提出提高可靠性的各項建議;

      4、制訂發電廠、變電所以及輸變電設施等新投產工程的可靠性標準,參與發供電工程設施和重大特殊技措項目的可靠性評估。

      5、組織全行業電力可靠性學術活動,適時開展經驗交流和人員培訓,核發可靠性專責工程師證書。

      6、開展電力可靠性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第六條 各電力集團公司、省

      (區、市)電力公司、華能國際公司、新力公司等負責所轄地區或企業的電力可靠性管理工作:

      1、要求:

      (1)指定一名局級領導人全面負責本公司范圍內的可靠性管理工作,確定本公司有關業務部門可靠性管理的分工,建立可靠性管理小組,做好協調工作;

      (2)指定一個或幾個職能處負責可靠性管理的日常工作,設置可靠性管理的工作崗位,并配備合格的專責工程技術人員。

      (3)建立和健全本公司系統的電力可靠性管理體系,配備質量、數量與工作要求相適應的人員和專用的計算機設備及數據傳輸設備;

      2、職責:

      (1)貫徹部、司、中心頒布的電力可靠性管理的各項規定,制定適合于本公司系統的管理辦法;

      (2)采集本公司所屬范圍的電力可靠性數據和信息,并建立數據庫,所有信息皆需認真核對,確認其正確無誤,并經主管領導批準后按時報送中心;

      (3)對所屬發電廠、供電

      (電業)局下達可靠性考核指標,并將可靠性指標的升降作為評價企業管理水平高低的一個重要內容,對設計與施工單位提出預定的可靠性指標并對設計與施工質量進行檢查評估;

      (4)定期召開本公司的電力可靠性分析會,及時制訂調控生產的措施。

      (5)每年組織一次全局性的可靠性評估,對規劃設計、設備制造、基建安裝、運行檢修等諸方面對運行可靠性的影響,作出全面評價,制訂下一年度可靠性管理工作的目標與相應措施,報中心備案,報部的發供電設施技措項目要做可靠性評估并有增益報告;

      (6)組織本公司系統的可靠性業務培訓、考核及交流活動。

      第七條 發電廠、供電

      (電業)局分別負責本單位可靠性的管理工作:

      1要求:

      (1)確定一名領導人全面負責本廠

      (局)可靠性管理工作,建立全廠

      (局)的可靠性管理系統;

      (2)指定一個職能部門負責本廠

      (局)可靠性管理的日常工作,設置可靠性工作崗位,配置專責工程技術人員和專用的計算機設備及數據傳輸設備;

      2職責:

      (1)貫徹執行部、公司頒布的各項可靠性管理規定,制訂本廠

      (局)可靠性管理的實施細則和獎懲制度等;

      (2)負責將本單位的可靠性考核指標,分解落實到各個生產崗位,并采取措施,保證其完成,以可靠性指標的升降,作為考評本廠

      (局)各級管理水平優劣的一個重要依據;

      (3)負責采集統計、報送各項可靠性數據和信息,信息的采集、統計、報送必須做到及時、準確、完整;

      (4)定期分析本廠

      (局)的運行可靠性,制訂提高可靠性的措施,并向主管公司提出報告;

      (5)定期進行可靠性業務培訓,確保第一線人員能準確判斷電力設施的可靠性狀態,正確填寫可靠性記錄;

      (6)用可靠性指標的變化作為評估檢修質量及技措項目改造效果的主要依據。

      (7)重要技措項目的立項,重要設備的更改,城市電網規劃和城市電網的改造,皆需經可靠性論證,應有可靠性目標,并制訂實施計劃。

      第八條 規劃設計、施工安裝、修造成套等部門應開展可靠性管理工作和應用可靠性技術,并以有關工程的運行可靠性指標來評價本部門的工作效果。

      第三章 人員的條件和要求

      第九條 可靠性專責人員應遴選事業心強、思想作風端正、工作認真負責、具有中專及以上文化程度、且有一定生產實踐經驗并經過專門培訓的工程技術人員擔任,并保持相對穩定。

      第十條 各級可靠性專責人員需經考試合格持證上崗,各電力集團公司、省

      (區、市)電力公司的可靠性管理人員的定期考核由中心負責;各發電廠、供電

      (電業)局的可靠性專責人員的考核由主管公司負責。

      第十一條 可靠性管理專責人員應積極參與生產和經營活動,及時提供可靠性狀況報告,供領導決策參考。

      第十二條 可靠性專責人員的職稱評定,晉升晉級均按技術系列進行,享受其它專業技術人員同等待遇。

      第十三條 及時表彰與獎勵工作認真負責、成績突出的可靠性專責人員,并在晉升晉級時優先考慮;及時批評和教育工作不負責任、不能完成預定任務者,經教育仍不稱職者,應予以撤換。

      第四章 信息管理

      第十四條 全國的電力可靠性準則、可靠性名詞術語解釋、可靠性統計辦法、編碼和統計軟件,統一由中心負責組織編制,由部批準后頒布施行。各地區、部門自訂的準則和辦法,不得與全國統一的規定相違背,且應事先報送中心備案。

      第十五條 可靠性數據和信息統計及上報應嚴格執行上級有關規定,任何人均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干預。

      第十六條 對電力可靠性信息實行統一管理:各項指標均以中心公布的數字為準;對外交流或向國內非電力部門提供信息,均由中心按一定渠道和手續統一辦理;基層單位

      (發電廠、供電

      (電業)局)確有需要向系統外提供可靠性局部信息時,必須經主管公司批準,并報中心備案;電力系統內部各單位的可靠性信息交流,由各集團公司、省

      (區、市)電力公司核實進行。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各電力集團公司、省

      (區、市)電力公司應根據本規定的精神,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制訂實施細則報中心備案。

      第十八條 本規定解釋權屬電力部。各地在執行中的問題和意見,可隨時向中心反映。

      第十九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7篇 工業氣瓶的安全管理規定

      一 目的

      在生產中使用的氣瓶,雖然結構簡單,但是瓶內承受壓力高,應力狀況復雜,瓶內介質種類多且性質各異,氣瓶流動范圍廣,使用條件惡劣等危險因素多,極易發生火災和爆炸事故

      二 適用范圍

      適用于公司內氧氣瓶、乙炔瓶、氮氣瓶、氬氣瓶、二氧化碳氣瓶等工業氣瓶

      1.要有生產中使用的各類工業氣瓶與供應商的安全租賃協議。

      2.氣瓶的儲存應有專人負責管理,相關人員應了解氣瓶、氣體的安全知識,車間安全管理員要對工業氣瓶管理員進行安全知識的培訓和滅火器的使用方法。培訓方式為:每月一次。

      3.瓶庫要有明顯的“禁止煙火”標識,并配備滅火器。

      4.空瓶、實瓶應分開存放,氧氣瓶與乙炔瓶不得同儲一室。

      5.儲氣的氣瓶應有瓶帽和防震圈,有可靠的防傾倒裝置。

      7.氣瓶嚴禁敲擊、碰撞、滾動,不得用電磁起重機、叉車搬運。

      6.氣瓶的放置地點不得靠近熱源、可燃和助燃氣體氣源,距離明火10米以上。

      8.夏季防止暴曬,嚴禁用超過40°熱源對氣體加熱,瓶閥凍結時,嚴禁用火烘烤。

      9.氣瓶瓶閥及其附件禁止沾有油脂,特別是氧氣瓶。

      10.嚴禁更改氣瓶鋼印和顏色標記。

      第8篇 工業廠成品倉管理規定

      某工業企業成品倉管理規定

      1、定義:

      1.1 成品指完成全部生產工序 經檢驗合格符合出貨要求的產品 含公司生產的全部產品、外發加工的成品。

      1.2成品倉的職責是做好成品的入倉、出倉、存儲及庫存賬、表的管理工作。

      2、公司所有成品按“先進后出”的順序辦理入倉、出倉手續 所有進、出倉作業均應填寫相應的單據 單貨交接完畢按單錄入計算機系統或賬表 并及時將單據交財務部。

      3、公司所有成品應存放于成品倉、或成品倉管員指定的存放區域。(客戶需要提供的樣品、部門存檔做版的成品除外)

      4、成品進倉:

      4.1 公司生產的成品(含外發加工的產成品)由包裝部填寫<進倉單> <進倉單>須包含:產品名稱(編碼)、款號、單位、數量、生產排單號等要素。并將單貨一起交成品倉庫。倉管員按單清點后簽收交接 運至相應的存儲貨位堆碼整理。

      4.2 出現客戶退貨時 倉管員按客戶<送貨單>或<退貨清單>清點簽收

      5、公司成品存放于自動倉庫指定容器(膠箱)中。成品入庫整理時 應根據包裝體積大小、膠箱容積等因素 將成品合理分存到膠箱內。同一膠箱需要分存多種產品時 要將包裝標識朝外、或將標識部位突出于醒目位置 以便分揀時易于查找。

      6、成品貨位管理按客戶不同 采用定位與隨機存儲相結合的方式。

      6.1 主要客戶的產品采用定位存儲。

      6.2 其它客戶的產品采取隨機存儲。

      7、無排單產品或超過生產排單數量成品 需進倉時必須符合以下要求:

      7.1 產品已完成生產流程所有工序 經檢驗合格。

      7.2產品有完整的內、外箱包裝。(最小包裝單位與出貨包裝標準相同)

      7.3 產品的主要信息:名稱編碼、款號、數量單位及生產排單號等 詳細標識于產品內外包裝顯眼位置。

      8、成品出庫:

      8.1 成品以業務部<出貨通知單>為出貨依據。倉庫按單分揀備貨 填寫<送貨清單>或<出倉單>。由客戶單位(或經手負責人)簽收。

      8.2 已入倉的產品因故需重新檢驗、返工時 相關部門需填寫<領料單>。交成品倉領出 完工后重新按入倉流程辦理入倉。

      9 成品在庫管理基本原則與物料倉同 參照:<物料倉庫管理-存儲管理>相關規定。

      10 成品管理流程圖:[入→實線 出→虛線]

      制定: 審核:批準:

      第9篇 工業園私家車輛管理規定

      工業園區私家車輛管理規定

      一、目的為加強工業園區私家車輛管理,避免車輛隨意停放,維護公司良好的生產、生活秩序,杜絕工業園區行車事故發生,保障工業園區行車安全和暢通,提升公司形象,根據有關規定,結合公司情況,制定本規定。

      二、適用范圍申請獲批并核發《集團私家車輛通行證》的公司員工個人車輛。

      三、職責

      (一)**園區物業部保安隊:1、負責車輛出入工業園區的檢查;2、私家車輛管理規定的實施監督;3、行車指示;4、工業園區行車安全宣導;

      (二)濟南園區行政管理中心集團辦、東營園區行政辦公室:車位的申批及《集團私家車輛通行證》的核準;

      (三)申批權限及流程:

      四.管理內容

      (一)申領條件:現控股集團有限公司職工,且取得駕駛資格;

      (二)提報資料:1、駕照復印件;2、填寫《集團私家車輛通行證》申領表(見附件:1);

      3、個人所屬車輛圖片(電子版)及個人免冠一寸照片(電子版)各一張;

      (三)車輛進出、行駛

      1、所有進出工業園區的公司員工私家機動車輛,應按提醒標識減速緩行,主動接受當值保安員的查驗,并嚴禁進入生產廠區;

      2、未核發《集團私家車輛通行證》的本公司員工個人車輛,不允許進入工業園區和臨時暫放在公司園區。

      3、《集團私家車輛通行證》需放置在駕駛室車窗前面左下方明顯位置,通行證須與申請車輛保持一致,有效期限內車輛有變更的,需立即向行政管理中心集團辦申請備案,經核準換證后放可進入,以免影響個人車輛通行、停放;

      4、嚴格按照公司規定的行車路線行車,車輛駕駛須遵守右側通行的原則,工業園區內行駛速度不能超過20公里/小時,嚴禁超速行駛、超車、并行車;行政管理中心(行政辦公室)安排車位,辦理通行證行政管理中心(行政辦公室)批準部門確認個人申請

      5、車輛進入工業園區或在工業園區內行駛,禁止鳴喇叭;

      6、嚴禁在工業園區內將車輛交予無駕駛證的人員駕車、練車,嚴禁逆向行駛;

      7、車主出入工業園門崗無需下車刷門禁卡,但搭載的人員,由車主負責監督其下車刷卡后通行;

      8、車輛禁止拉載爆炸物品,劇毒化學品,槍支彈藥等危險物品;禁止拉載管制刀具、弓弩等管制物品;禁止拉載法律明令禁止的其它物品;

      9、文明行車要求:遇行人及會車時,注意禮讓;遇有政府車輛,重要客人車輛,公司公務車輛,為彰顯良好公司形象,注意禮讓;大雨、大霧及夜間行車時,能見度低,應打開車前燈,并減速慢行等;

      10、嚴禁酒后駕車。

      (四)車輛檢查

      1、私家車輛攜帶與公司同類物品入工業園時,須主動向當值保安進行申報,申報時應說明具體攜帶物品的數量、類型等,并接受當值保安員的核對,離開工業園時也需向保安申報,接受檢查,以免發生誤會,因進入工業園未主動申報備案的,物業部有權扣押車輛及貨物,查實后放

      2、私家車輛離開工業園時,當值保安須根據現場情況自行選擇抽檢或全檢的形式對車輛進行檢查,檢查內容有駕駛室、后備箱等,如發現疑問,當值保安可以要求車輛靠邊停泊,作進一步的確認,直到疑問解除,車輛方可出工業園,車主需配合;

      3、公司物品帶出,嚴格遵守物品出入工業園管理規定,并主動接受當值保安員的檢查。

      (五)車輛停放

      1、私家車輛只能停放在公司規定的私家車輛停放區域內,并按指定要求停放,不得隨意停放,不得占用其他區域;

      2、車輛停放要方便他人停車及倒車,車輛要保持整潔,不得有影響公司形象等各種內容張貼;

      3、禁止在工業園區內使用公司的設施及水資源清洗私家車輛。

      4、車輛停放時,應鎖好車門窗,并拉上駐車制動器(手剎)。

      (六)《集團私家車輛通行證》的管理

      1、出入工業園區需出示通行證或者將通行證放置在駕駛室車窗前面左下方明顯位置,以便當值保安員的確認,無車輛通行證者當值保安有權禁止其車輛駛入工業園;

      2、通行證有效期1年,證件到期前2周需提報行政管理中心集團辦公室審證核發;

      3、車輛通行證不得轉借給他人,不得自行涂改,離職時需交還行政管理中心,如三個月內私家車輛未出入工業園區,所申請的車輛通行證需上交行政管理中心,并取消車輛通行資格。

      五、車主責任

      (一)違反本規定在工業園內造成事故及造成個人和公司經濟損失的,由個人承擔;

      (二)不遵守本規定之內容,視情節嚴重給予車主50――1000元負激勵,由于責任心原因或多次教育拒不改正者以及不遵守本規定在工業園內造成惡劣影響的,將給予嚴厲處罰并取消其車輛通行資格。

      (三)個人填寫的《集團私家車輛通行證申領表》中公司至個人住宿處行車路線圖之外,上下班過程中所發生的交通事故由個人承擔。六、附則本規定由行政管理中心集團辦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執行,限相關車主2日內提報資料,報行政管理中心集團辦申批辦理。

      附件:1集團私家車輛通行證申領表

      申領人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號碼現居住地址聯系方式固定電話工作單位單位地址(含具體辦公樓)車牌號碼車輛品牌型號行車路線(公司至個人住宿處)部門意見:申核意見:申領人聲明及保證

      1、本人謹遵《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他交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要求;

      2、上班時間的通勤路線遵守以上申請的行車路線,如有變動書面通知集團行政中心,在非通勤路線上的意外事故,個人自行承擔;

      3、本人同意以上聲明及保證。

      簽名:

      日期:

      第10篇 工業園區安全防范管理規定-3

      工業園區安全防范管理規定(三)

      為提供優質保安服務、保障工業園區的公共設施及人員生命財產安全,特制定本規定。

      一、工業園區安全治安保衛工作由工業園區物業管理處協助轄區派出所完成。管理處工作人員有權對違反工業園區管理規定的行為進行檢查、糾正。

      二、物業管理處的職責和權利

      1、嚴格執行國家治安條例,密切配合公安機關維護工業園區公共設施及人員生命、財產安全。

      2、實行封閉式的安全管理辦法,保安人員24小時值班巡邏,處理所有緊急事項。

      3、負責本區域的機動車輛、摩托車、自行車的管理,車內所載物品如有可疑須檢查明后方可放行。

      4、夜間門崗負責出入登記等工作。貴重、大件物品離開本區域,須查驗委托單位出具的《物品搬出放行條》方予放行。

      5、對不遵守制度的人員,應進行勸阻、制止,情節嚴重者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三、工業園區嚴禁下列行為:

      1、嚴禁非法攜帶、存放槍支彈藥,非法儲存、使用爆炸、劇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險品。

      2、嚴禁非法制造、販賣和攜帶匕首彈簧刀等管制刀具。

      3、嚴禁非法吸毒、販毒、嫖娼賣淫,制造、銷售各類毒具或聚毒。

      4、禁止窩藏各類犯罪分子。

      5、不得利用房間為盜竊活動提供方便。

      6、禁止制造、復制、出售、出租或傳播淫穢書畫及淫穢錄像物品。

      7、未經批準不得擅自改裝、破壞正常供電線路。

      8、不得損壞、移動消防器材、標志,挪用消防水泵。

      9不得故意損壞區域內各種公共設施、設備。

      有上述行為,物業管理處有權按《治安管理條例》予以糾正,情節嚴重交公安機關處理。

      四、工業園區經營人員職責和義務:

      1、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工業園區的各項規章制度。

      2、具備足夠的安全意識,積極配合物業管理處保安人員,搞好工業園區的安全保衛工作。

      3、勇于制止、舉報破壞本區域治安隱患的人和事,并協助物業管理處處理。

      4、正確作用電子智能化系統,保證有關治安報警設施的完好及有效使用,并勇于承擔自己造成的相應事故責任。

      第11篇 機械工業企業設備管理規定

      1988年4月 1日國家機械工業委員會發布

      第一章 總則

      第常點檢、定期點檢)制度,掌握設備技術狀態.逐步采用先進的監測和診斷技術實行狀態監測維修,及早發現異常.做好預防措施。對起重設備、壓力容器和變配電等設備.按有關規定定期進行負荷或預防性試驗。

      第起實行。原頒發的《機械工業設備管理與維修條例》即行廢止。

      附錄:

      一、“三好”、“四會”的解釋。

      (l)管好、用好、維修好。

      (2)會使用、會保養、會檢查、會排除故障。

      二、 使用設備的“五項紀律”解釋。

      (1)憑操作證使用設備,遵守安全操作規程。

      (2)經常保持設備清潔.并按規定加油。

      (3)遵守設備交接班制度。

      (4)管理好工具、 ,不得遺失。

      (5)發現異常,立即停車,自己不能處理的問題應及

      時通知有關人員檢查處理。

      三、 維護設備的“四項要求”解釋。

      (1)整齊:工具、工件、 放置整齊,安全防護裝置齊白,線路、管道安全完整。

      ( 2)清潔:設備內外清潔;各滑動面、絲杠、齒條、齒輪等處無油垢、無碰傷,各部分不漏水、不漏油、切屑、垃圾清掃干凈。

      ( 3)潤滑:按時加油換油.油質符合要求;油壺、油槍、油杯齊全;油氈、油線、油標清潔.油路暢通。

      (4)安全:實行定人定機、憑證操作和交接班制度;熟悉設備結構和遵守操作規程,合理使用,精心維護,安全無事故。

      四、 本規定采用的有關經濟、技術指標和統計項目的計算方法如下:

      第12篇 工業用火安全管理規定

      1 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1.1 為加強公司工業用火安全管理,保障員工生命和國家財產安全,特制定本規定.

      1.2本規定適用于蘭州石化公司生產區域的各類工業用火管理。

      2 引用標準

      2.1 中油股份公司化工與銷售分公司《工業用火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3 用火分類及安全管理

      3.1 生產用火:指鍋爐、加熱爐、焚燒爐等生產性設備用火,此類用火安全管理執行操作規程和安全規程。

      3.2 固定用火:指在生產廠區內的安全地帶經常性的明火作業。作業場地稱為固定用火區。固定用火區域的審定由用火申請單位向區域所在單位安全部門提出申請,對設置的固定用火區域進行風險評價并提出相應安全措施,畫出固定用火范圍平面圖,經單位安全部門審查,單位主管領導簽字后,報公司質量安全環保處和蘭煉、蘭化消防支隊審批。固定用火區域審批有效期為二年。

      3.2.1 固定用火區必須具備:

      3.2.1.1 邊界外五十米范圍內不準有易燃易爆物品;

      3.2.1.2 制定固定用火區域管理制度,指定防火負責人;

      3.2.1.3 配備足夠的消防器材;

      3.2.1.4 設有明顯的“固定用火區”標志,并標明用火區域界限;

      3.2.1.5 建立應急聯絡方式和應急措施;

      3.2.1.6 審批后的固定用火區域主管部門應定期對其管理情況進行檢查。

      3.3 臨時用火:指在生產區域內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明火作業。主要包括:

      3.3.1 電焊、氣焊、釬焊、塑料焊等焊接切割;

      3.3.2 電熱處理、電鉆、砂輪、風鎬及破碎混凝土、爆破等產生火花的作業;

      3.3.3 噴燈、火爐、電爐、熬瀝青、炒沙子、黑色金屬撞擊等明火作業;

      3.3.4 臨時性的用電作業。

      3.4 臨時用火根據用火部位危險程度,分為三級:

      3.4.1 一級用火:

      3.4.1.1處于生產狀態的工藝生產裝置區(爆炸危險場所以內區域);

      3.4.1.2 各類油罐區、可燃氣體及助燃氣體罐區防火堤(無防火堤的距罐壁15米)內、有毒介質區、液化石油氣站;

      3.4.1.3可燃液體、可燃氣體、助燃氣體及有毒介質的泵房與機房;

      3.4.1.4 可燃液體和氣體及有毒介質的裝卸區和洗槽站;

      3.4.1.5 工業污水場、易燃易爆的循環水場、涼水塔和工業下水系統的各種井、池、管道等(包括距上述地點15米以內的區域);

      3.4.1.6 危險化學品庫、油庫、加油站等;

      3.4.1.7 儲存、輸送易燃易爆液體和氣體的容器、管線。

      3.4.2 二級用火:

      3.4.2.1 裝置停車大檢修,工藝處理合格,經廠組織檢查認定后,可以按二級用火管理;

      3.4.2.2 運到安全地點并經吹掃處理用火分析合格的容器、管線;

      3.4.2.3 爆炸危險場所區域以外的場所用火;

      3.4.2.4 在生產廠區內,不屬于一級用火和特殊用火的其它臨時用火。

      3.4.3 特殊用火:在帶有可燃、有毒介質的容器、設備和管線上不允許用火。確屬生產需要必須用火時,按特殊用火處理。特殊用火必須經廠級主管領導和有關部門及用火單位對所從事的作業共同進行風險評價,制定可靠的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及應急計劃后方可用火。

      3.5 臨時用火必須辦理“用火作業票”(式樣附后)后,方可從事用火作業,“用火作業票”一式三聯,一聯用火人持有;二聯監護人持有;三聯車間(安全部門)留存。一張用火作業票只允許一處用火。

      4 用火作業票的申請及審批

      4.1申請“用火作業票”時由用火單位向用火所在車間提出申請,由用火所在車間人員填寫“用火作業票”的申請欄,并對特種作業人員的資格進行審查。

      4.2 用火所在車間作業負責人(專業技術人員)會同有關人員和用火人員對從事的作業分別進行生產工藝和施工作業的風險識別并制定削減風險措施,填寫“風險識別及削減風險措施”欄,如需采取欄中所列措施的劃√,不需采取的措施的劃×,如欄內所列措施不能滿足時,可在空格處填寫其它削減風險措施。

      4.3 在反應器、罐、塔、槽等有限空間內或容器本體內用火作業,必須對有限空間內的氣體進行分析,其分析報告單由作業負責人填寫或粘貼在“用火作業票”上。

      4.4 一級用火作業票,由車間和廠主管部門檢查安全措施制定和落實情況后,由指定的廠主管部門負責人或車間主任等審批人員審批;二級用火作業票,由車間安全監督檢查安全措施制定和落實情況后,由車間負責人(主任、副主任)批準生效;特殊用火作業票,由車間、廠安全監督檢查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由車間負責人簽發,經廠領導審查同意后批準生效。

      4.5 以上所有填寫“用火作業票”的有關人員都必須到用火現場查看,并在相應欄內簽字。

      4.6 特殊用火作業票及“一級用火作業票”有效時間不超過8小時,二級“用火作業票”有效時間不超過72小時。

      4.7 節假日期間一般情況下不允許從事用火作業,如生產需要必須用火時,須將用火作業等級相應提高一級。

      4.8 在用火作業票有效時間內,如用火作業條件發生變化,需要繼續用火作業應重新辦理“用火作業票”。

      4.9 各單位在行政區域內或在公用管網、公用場所的用火作業,涉及其它單位的安全時,由用火單位與相關單位安全部門聯系,共同采取安全措施并在“用火作業票”相應欄內簽署意見。“用火作業票”仍由該單位按規定程序簽發、審批。

      5 用火監護及安全措施落實

      5.1 用火作業監護一般由二人擔任。車間和施工單位各派一人,以車間人員為主。車間應指派熟悉用火現場情況人員做監護人;

      5.2 用火的安全措施中的退料、吹掃、置換、分析等工藝措施,由生產人員落實。如需加盲板、設防火屏障等措施由車間提出,監督施工單位實施。一般情況,滅火器材的準備、含油污水井的封蓋,裝置界區內的由車間負責,界區外的由用火單位負責。上述作業無論何種情況,雙方必須共同落實好各項安全措施,安全措施沒有落實不準用火。

      5.3 生產區域內的基建、技措項目等在工程設計的同時必須考慮施工用火的安全及其措施,用火安全措施所需的材料、費用應同時列入工程預算。

      5.4 用火人的職責

      5.4.1 應持“用火作業票”第一聯作業,做到“四不用火”即“用火作業票”未經簽發不用火;“用火作業票”提出的安全措施沒有落實不用火;用火部位、時間與“用火作業票”不符不用火;監護人不在場不用火;

      5.4.2 出現異常或監護人提出停止用火時應立即停止用火;

      5.4.3 對于強行違章用火的指令有權拒絕;

      5.4.4 用火作業結束應清理現場,不得遺留火種。

      5.5 監護人的職責

      5.5.1 應持有“用火作業票”第二聯,對“用火作業票”中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認真檢查,發現制定的措施不當或落實不到位及未按“用火作業票”規定用火等情況,立即制止用火作業;

      5.5.2 對用火現場負責監護,用火作業期間不得擅離現場。如發生著火,要立即撲滅,難以撲滅時應馬上報警。

      6 用火的綜合安全技術措施

      6.1 用火前要對用火現場的移動及固定式消防設施全面檢查,確認完備后方可用火。

      6.2 在存有可燃物料的設備、容器、管道上用火,須首先進行退料及切斷各種可燃物料的來源,徹底吹掃、清洗置換并將與之相連的各部位加好盲板(無法加盲板的部位應采取其它可靠隔斷措施),防止可燃物料的竄入或火源竄到其它部位,并應采樣分析;分析合格超過30分鐘后用火,需重新采樣分析。盲板要符合壓力等級要求,嚴禁用鐵皮或石棉板代替。

      6.3 用火分析及合格的標準

      6.3.1 用火分析應由有資格的分析人員進行。凡是在易燃易爆裝置、容器、管道、儲罐、閥室、管溝等部位及其它認為應進行分析的部位用火,用火作業前必須進行用火分析;

      6.3.2 用火分析的取樣點應由用火所在單位安全人員負責提出;取樣點要有代表性,特殊用火的分析樣品(采樣分析)應保留到動火結束;

      6.3.3 如果使用便攜式可燃氣體報警儀或其它類似手段進行分析時,檢測設備必須經有檢測資質單位標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內;被測的可燃氣體或可燃液體蒸氣濃度應小于其與空氣混合爆炸下限的10%(lel);

      6.3.4 使用色譜分析等分析手段時,被測的可燃氣體或可燃液體蒸氣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v/v)時,其被測濃度應小于0.5%;當被測的可燃氣體或可燃液體蒸氣的爆炸下限小于4%時,其被測濃度應小于0.2(v/v)%;

      6.3.5 在油罐、塔、釜或其它存有可燃介質的有限空間內用火,在將其內部物料退凈后,應進行蒸汽吹掃(或蒸煮)、氮氣置換或用水沖洗干凈,然后打開上、中、下部人孔,形成空氣對流,或采用機械強制通風換氣,嚴防出現死角;

      6.3.6 進入塔、罐、釜、槽等有限空間內用火應同時執行《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6.3.7 處于運行狀態的裝置內,凡能拆移的用火部件,應拆移到安全地點用火;

      6.3.8 高處用火(含在多層構筑物的二層及其以上用火)必須采取防止火花濺落的措施,并對火花可能濺落的區域安排監護人;

      6.3.9 風力五級以上應停止室外的高處用火,六級以上停止室外一切用火;

      6.3.10 離用火點30米內不準有液態烴泄漏;半徑15米內不準有其它可燃物泄漏和暴露;半徑15米內生產污水系統的漏斗、排水口、各類井、排氣管、管道等必須封嚴蓋實;

      6.3.11 特殊用火每2小時分析1次;一級和二級用火每4小時分析1次。特殊用火和一級用火在執行中用火人、監護人或審批人等認為有必要隨時分析時,應隨時進行分析。二級用火作業超過一天時,每天在開工前,應由用火人、監護人、安全監督共同檢查用火現場,核對安全措施,合格后方可用火;

      6.3.11 用火作業結束后或下班前,施工人員要進行詳細檢查,不得留有火種;

      6.3.12 儲裝氧氣的容器、管道、設備必須與用火部位隔絕(加盲板),用火前必須置換,保證系統氧含量不大于23.5%(體積);

      6.3.13 一級、特殊“用火作業票”存根由廠主管部門保存,二級“用火作業票”由車間保存。

      7 附則

      7.1 本規定由蘭州石化公司質量安全環保處負責解釋。

      7.2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行,原“蘭州石化公司工業用火安全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8 附件

      工業用火作業票

      工業管理中心發文規定(十二篇)

      工業園管理中心發文規定1、以園區管理中心發文時,由主辦部門專人起草,填寫發文稿,由主辦部門負責人核稿,呈園區管理中心領導簽發。園區管理中心專人負責登記編號,組織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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