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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施工措施管理程序(十二篇)

      發布時間:2024-02-28 15:28:06 查看人數:89

      安全施工措施管理程序

      第1篇 安全施工措施管理程序

      1、目的

      明確各部門在安全施工措施中的職責,層層把關,使安全施工措施嚴細、可操作并得到嚴格執行。

      2、 職責

      2.1、 項目部計劃科

      2.1.1負責組織相關專業編制年度安全技術措施計劃;

      2.1.2負責安全技術措施計劃與施工計劃同等下達、同等考核。

      2.2、技術項目部科

      2.2.1、負責組織編制安全施工、文明施工措施并參與審批;

      2.2.2、參加有關安全技術措施計劃項目的審查。

      2.3、項目部安監科

      2.3.1、負責年度安全技術措施計劃的匯總;

      2.3.2、負責按規定對安全施工措施進行審批;

      2.3.3、負責參與安全施工作業票的審批;

      2.3.4、負責監督、檢查安全措施和安全施工作業票的執行情況。

      2.4、施工工程處

      2.4.1、負責年度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和安全施工措施的編寫;

      2.4.2、負責按規定填報安全施工作業票;

      2.4.3、負責審批后的安全施工措施和安全施工作業票的交底和執行;

      2.4.4、負責一般施工項目安全施工措施的審批、執行。

      第2篇 塔機的安、拆管理專項安全施工措施方案

      塔機的安裝、頂升、拆卸必須按照原廠規定進行,并制訂安全作業措施,由專業隊(組)在隊長負責統一指導下進行,并要有技術和安全員在場監護,安全作業措施方案如下:

      一、塔機專用的臨時配電箱宜設置在塔機附近,電源開關應符合規定要求。電纜卷筒必須運轉靈活、安全可靠,不得拖纜。

      二、塔機的基礎和附著的建筑物其受力強度必須滿足塔式起重機的設計要求。

      三、頂升前必須檢查液壓頂升系統各部件的連接情況,并調整好爬升架滾輪與塔身的間隙,然后放松電纜,其長度略大于頂升高度,并緊固好電纜卷筒。

      四、頂升時,必須在專人指揮下操作,非作業人員不得登上頂升套架的操作臺,操作室內只準一人操作,嚴格聽從信號指揮。

      五、頂升時,必須使吊臂和平衡臂處于平衡狀態,并將回轉部分制動住。嚴禁回轉臂桿及其它作業。頂升中發現故障,必須立即停止頂升,進行檢查,待故障排除后方可繼續頂升。

      六、頂升到規定高度后必須先將塔身附著在建筑物上后方可繼續頂升。塔身高出固定裝置的自由端高度應符合原廠規定。

      七、附著時應用經緯儀檢查塔身的垂直情況并用撐桿調整垂直度,其垂直度偏差應符合規定要求。

      八、如同力達到四級以上時不得進行頂升、安裝、拆卸作業。安裝、拆卸時突然遇到風力加大,必須立即停止作業,并將塔身固定。

      九、頂升完畢后,各連接螺栓應按規定的力矩緊固,爬升套架滾輪與塔身應吻合良好,左右縱桿應在中間位置,并切斷液壓頂升機構電源。

      十、塔機安裝后,在無載荷情況下用經緯儀檢查其垂直度,塔身與地面的垂直度偏差不得超過3‰。

      十一、塔機必須安裝行走、變幅、回轉、吊鉤高度等限位器和力矩、重量限制器及斷繩保護器等安全裝置,并保證靈敏可靠。

      四川新華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四

      第3篇 安全施工措施管理和交底機制

      1 編制目的

      為了有效控制施工過程中不安全因素,規范安全施工措施編審批及實施工作,保護員工的安全和健康,結合實際,制定本工作機制。

      2 編制依據

      《國家電網公司基建安全管理規定》(國網(基建/2)173-2014);

      《國家電網公司輸變電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標準化管理辦法》國網(基建/3)187-2014;

      《國家電網公司安全生產工作規定》(國家電網總〔2003〕407號);

      《電力建設安全工作規程》dl5009.3-2013;

      《國家電網公司電力建設安全工作規程》2011版。

      3工作要求與內容

      3.1工程項目的一切施工活動必須要有書面的安全施工措施,并經過審批;在施工前對參加施工的所有人員進行交底,并在交底書上簽字確認。無措施或未交底,嚴禁施工。

      3.2施工項目部總工程師組織編制項目管理實施規劃(施工組織設計),分別用單獨章節描述安全技術措施和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方案,經公司技術、質量、安全等職能部門審核,公司總工程師審批,報監理項目部審查,業主項目部批準后組織實施。

      3.3 項目施工應有作業指導書或專項施工方案。作業指導書由施工項目部技術員編制,經施工項目部安全、質量管理人員和項目總工程師審核,報公司總工程師或副總工程師批準,由施工項目部技術員交底后實施。作業指導書或施工方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部分應有獨立的章節。

      3.4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項目部總工程師組織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含安全技術措施),并附安全驗算結果,經公司技術、質量、安全等職能部門審核,公司總工程師或副總工程師審批,報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審核簽字后,由施工項目部總工程師交底,專職安全管理人員現場監督實施。

      3.5對深基坑、高大模板及腳手架、大型起重機械安拆及作業、重型索道運輸、重要的拆除爆破等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的專項施工方案(含安全技術措施),公司施管部應按國家有關規定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審查,并根據論證報告修改完善專項施工方案,經公司總工程師或副總工程師、項目總監理工程師、業主項目部項目經理簽字后,由施工項目部總工程師交底,專職安全管理人員現場監督實施。

      3.6對重要臨時設施、重要施工工序、特殊作業、危險作業項目,施工項目部總工程師組織編制專項安全技術措施,經公司技術、質量、安全部門和機械管理部門(必要時)審核,公司總工程師或副總工程師審批,報監理項目部審查,業主項目部備案,由施工項目部總工程師交底后實施。

      3.7施工作業需辦理安全施工作業票,由工作負責人填寫,經施工項目部技術員和安全員審查,二級風險及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施工作業票由施工隊長簽發,三級及以上風險和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重要臨時設施、重要施工工序、特殊作業、危險作業項目的安全施工作業票,由施工項目經理簽發。工作負責人通過宣讀作業票的方式向全體作業人員交底,作業人員簽名后實施。

      3.9施工過程需變更施工方案、作業指導書或安全技術措施,應經措施審批人同意,監理項目部審核確認后重新交底。

      3.10施工周期超過一個月或重復施工的施工項目,應重新交底;如人員、機械(機具)、環境等條件發生變化,應完善措施,重新報批,重新辦理作業票,重新交底。

      3.11工程技術人員在編制作業指導書及安全施工措施時,應掌握所編制的施工項目和施工現場的實際狀況,對該項施工的主要施工安全風險進行分析,并應符合以下要求:

      3.11.1針對施工項目的特點指出安全風險和重要控制環節與對策。針對風險管理不利因素,要優先采取改變施工組織等針對性措施,降低三級及以上施工工序風險等級。

      3.11.2明確作業方法、流程及操作要領。

      3.11.3針對工程的結構特點可能對施工人員帶來的風險,從技術上采取防范措施,消除危險;

      3.11.4針對施工所選用的機械、工器具可能給施工人員帶來的不安全因素,從技術措施上加以控制;

      3.11.5針對所采用的有害人體健康或有爆炸、易燃危險的特殊材料的使用特點,從工業衛生和技術措施上加以防護;

      3.11.6針對施工場地及周圍環境有可能給施工人員或他人以及材料、設備運輸帶來的危險,從技術措施上加以控制,消除危險。

      3.11.7提出危險及緊急情況出現時針對性的預防與應急措施。

      4 工作考核

      4.1對無措施或未經交底即施工和不認真執行措施或擅自更改措施的行為,一經檢查發現,應對責任人進行嚴肅查處,依據反違章處罰標準給予處罰。

      第4篇 建筑工程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管理規定

      第一條 (目的)為加強建筑工程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管理,保障一線建筑工人的作業條件和生活環境,防止施工安全事故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規定適用于各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

      第三條 (定義)本規定所稱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是指按照國家現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現場環境與衛生標準和有關規定,購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護用具及設施、改善安全生產條件和作業環境所需要的費用。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項目工程量清單詳見附表。

      建設單位對建筑工程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有其他要求的,所發生費用一并計入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

      第四條 (與《建筑安裝工程費用項目組成》關系)建筑工程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項目費用是由《建筑安裝工程費用項目組成》(建標[2003]206號)中措施費所含的文明施工費,臨時設施費,安全施工費組成。

      其中安全施工費由臨邊、洞口、交叉、高處作業安全防護費,危險性較大工程安全措施費及其他費用組成。危險性較大工程安全措施費及其他費用組成由各地建設主管部門結合本地區實際自行確定。

      第五條(設計階段費用確定)建設單位、設計單位在編制建筑工程概(預)算時,應當依據工程所在地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測定的相應費率,合理確定工程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

      第六條 (招投標階段費用確定)依法進行工程招投標的項目,招標方或招標代理機構編制招標文件時,應當按照本規定及工程實際單獨列出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項目工程量清單。

      投標方應當根據現行標準規范,結合工程特點、工期進度和作業環境要求,在施工組織設計文件中制定相應的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并按照招標文件要求結合自身的施工技術水平、管理水平單獨報價。投標方報價的費率不得低于工程所在地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測定的費率。

      第七條 (合同內容)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合同中明確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項目總費用,以及費用支付計劃、使用要求、調整方式等條款。

      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內的,建設單位預付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項目費用不得低于該費用總額的50%;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預付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項目費用不得低于該費用總額的30%.其余費用應當按照施工措施進度或合同約定支付。

      實行項目總承包的,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建筑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總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應當在分包合同中明確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以及費用支付計劃、使用要求、調整方式等條款。

      第八條 (費用支付與施工許可證關系)建設單位申請領取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時,應當將施工合同中約定的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支付計劃作為保證工程安全的具體措施提交建設主管部門。未提交的,建設主管部門不予核發施工許可證。

      第九條 (建設單位義務)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本規定及合同約定及時向施工單位支付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

      第十條 (工程監理單位義務)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對施工單位使用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情況進行現場監理。發現施工單位未落實施工組織設計及專項施工方案中安全防護和文明施工措施的,有權責令其立即整改;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未按期限要求完成整改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建設單位和建設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一條 (施工單位義務)施工單位應當確保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專款專用,在財務管理中單獨列出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項目費用清單備查。施工單位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負責對建筑工程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進行現場監督檢查,并有權向建設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總承包單位對建筑工程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的使用負總責,專業分包單位對所分包的專項工程的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的使用負責。總承包單位應當按照本規定及合同約定及時向分包單位撥付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

      第十二條 (建設主管部門職責)建設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安全監督管理機構應當按照現行建筑安全標準規范對施工現場進行監督檢查,并對建設、施工單位支付、使用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情況進行監督。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法律責任)建設單位未按本規定支付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的,由縣級以上建設主管部門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予以處罰。

      第十四條 (施工單位法律責任)施工單位挪用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的,由縣級以上建設主管部門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予以處罰。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五條 (建設主管部門工作人員法律責任)建設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沒有提交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支付計劃的建筑工程頒發施工許可證的;

      (二)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三)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行為。

      第十六條 (實施細則)各地可依照本規定,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七條 (解釋權)本規定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實施日期)本規定自2005年月日起施行。

      第5篇 安全措施計劃安全施工措施管理辦法

      1.目的

      規定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和安全施工措施在編、審、批和實施等方面的要求,運用技術、組織手段,改善勞動條件,消除事故隱患,確保安全施工。

      2.適用范圍

      適用于公司范圍內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和安全施工措施的管理工作。

      3.職責

      3.1 公司和項目部經理負責各自范圍內安全技術措施計劃的審批,并確保安全技術措施經費的提取和使用。

      3.2 公司和項目部主管生產的領導和總工程師負責組織各自職責范圍內安全技術措施計劃的編制和審核工作。

      3.3 工程技術部門和安監部門負責組織編制作業指導書和安全施工措施目錄。

      3.4 安監部門負責對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和安全施工措施實施情況進行監督。

      4.工作內容和要求

      4.1 安全技術措施計劃

      4.1.1 公司及項目部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及安全施工的實際需要,編制年度或單位工程安全技術措施計劃。

      4.1.2 各項目部每年12月25日前將本工程下年度安全技術措施計劃提交公司安監部匯總;公司年度安全技術措施計劃與年度施工計劃同時發布。

      4.1.3 安全技術措施計劃編制的范圍,應符合國家頒發的《安全技術措施計劃的項目總名稱表》和《電力建設安全健康與環境管理工作規定》附錄h的項目,包括以改善勞動條件,防止工傷事故,預防職業病和職業中毒為目的的一切安全技術措施和設施,以及安全宣傳教育,安全技術開發研制、試驗所需的器材、設備、資料等。

      4.1.4 安全技術措施計劃經費的來源,按照《電力建設安全健康與環境管理工作規定》附錄d執行,確保安全技術措施計劃所需經費的開支。

      4.1.5 審批后的安全技術措施計劃與施工計劃同時下達,同等考核。各部門在分管范圍內組織實施。

      4.2安全施工措施

      4.2.1 工程項目的一切施工活動必須有書面的作業指導書(送電工程的一切施工活動還必須要有安全施工作業票),作業指導書中必須有專題安全施工措施,并在施工前對參加施工的所有人員進行交底、簽字認可。無措施和未交底,嚴禁布置施工。

      4.2.2安全施工措施的編制、審核、批準、實施執行公司《作業指導書管理制度》。

      4.2.3 施工技術人員編制的作業指導書及安全施工措施,應符合以下要求:

      4.2.3.1 針對項目施工的特點找出危害因素和重要控制環節與對策。

      4.2.3.2 明確作業方法的流程及操作要領。

      4.2.2.3 根據人員和機械(機具)裝備配備,提出安全防護和文明施工標準及配備。

      4.2.3.4 針對工業衛生、環境條件,提出安全防護和文明施工標準及配備。

      4.2.3.5 提出出現危險及緊急情況的針對性預防與應急措施。

      4.2.3.6 制定項目施工的安全風險控制計劃,并符合如下要求:

      a.控制項目施工涉及到的被公司或項目部確定為重大的職業安全健康風險因素(應符合已公布的重大風險清單)。

      b.控制施工技術人員確認的需要制定具體控制計劃的其它風險因素。

      c、風險因素的安全控制措施要全面細致,針對性、操作性強。

      d.對每條風險因素均應設置安全控制點予以控制,并明確控制等級和控制時機。控制點分為書面見證點、見證點和停工待檢點三類,控制等級分為班組、部門、項目部三級,控制時機分為作業前、作業中、作業后、連續監護四種,分別由施工技術人員根據安全需要合理設置。

      e.控制點中的書面見證點設置適用于各類人員的上崗證、體檢和安全教育情況等;見證點設置適用于施工過程中的機具設備、安全設施狀態、環境條件、安全施工措施落實情況等;停工待檢點設置適用于重要施工工序、特殊作業、重大的起重、運輸作業、特殊高處作業及帶電作業等危險作業項目。

      f.每個控制點必須明確相應控制等級的責任人員,責任人員應根據相應要求履行各類控制點的驗證和控制職責,并確保其本人的控制活動可追溯。

      g.停工待檢點未經責任人允許,不得進入下道工序。

      h.控制計劃編制格式如下:

      施工安全風險控制計劃

      序號

      風險因素

      安全控制措施

      控制點

      控制時機

      控制等級

      責任人

      4.2.4 安全交底過程中,編審人員、施工人員均參加,并按程序交底、記錄、簽證、認可。作業過程需變更措施和方案,必須經措施審批人同意,并有書面簽證。

      4.2.5 對無措施或未經交底即施工和不認真執行措施或擅自更改措施的行為,一經檢查發現,將對責任人進行嚴肅查處。

      4.2.6 對于相同施工項目的重復施工,技術人員應重新根據人員、機械(機具)、環境等條件,完善措施,重新報批,重新交底。

      5.相關記錄

      5.1 《安全施工交底記錄》

      第6篇 安全施工措施管理交底機制

      1 編制目的

      為了有效控制施工過程中不安全因素,規范安全施工措施編審批及實施工作,保護員工的安全和健康,結合實際,制定本工作機制。

      2 編制依據

      《國家電網公司基建安全管理規定》(國網(基建/2)173-2022);

      《國家電網公司輸變電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標準化管理辦法》國網(基建/3)187-2022;

      《國家電網公司安全生產工作規定》(國家電網總〔2003〕407號);

      《電力建設安全工作規程》dl5009.3-2022;

      《國家電網公司電力建設安全工作規程》2022版。

      3工作要求與內容

      3.1工程項目的一切施工活動必須要有書面的安全施工措施,并經過審批;在施工前對參加施工的所有人員進行交底,并在交底書上簽字確認。無措施或未交底,嚴禁施工。

      3.2施工項目部總工程師組織編制項目管理實施規劃(施工組織設計),分別用單獨章節描述安全技術措施和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方案,經公司技術、質量、安全等職能部門審核,公司總工程師審批,報監理項目部審查,業主項目部批準后組織實施。

      3.3 項目施工應有作業指導書或專項施工方案。作業指導書由施工項目部技術員編制,經施工項目部安全、質量管理人員和項目總工程師審核,報公司總工程師或副總工程師批準,由施工項目部技術員交底后實施。作業指導書或施工方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部分應有獨立的章節。

      3.4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項目部總工程師組織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含安全技術措施),并附安全驗算結果,經公司技術、質量、安全等職能部門審核,公司總工程師或副總工程師審批,報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審核簽字后,由施工項目部總工程師交底,專職安全管理人員現場監督實施。

      3.5對深基坑、高大模板及腳手架、大型起重機械安拆及作業、重型索道運輸、重要的拆除爆破等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的專項施工方案(含安全技術措施),公司施管部應按國家有關規定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審查,并根據論證報告修改完善專項施工方案,經公司總工程師或副總工程師、項目總監理工程師、業主項目部項目經理簽字后,由施工項目部總工程師交底,專職安全管理人員現場監督實施。

      3.6對重要臨時設施、重要施工工序、特殊作業、危險作業項目,施工項目部總工程師組織編制專項安全技術措施,經公司技術、質量、安全部門和機械管理部門(必要時)審核,公司總工程師或副總工程師審批,報監理項目部審查,業主項目部備案,由施工項目部總工程師交底后實施。

      3.7施工作業需辦理安全施工作業票,由工作負責人填寫,經施工項目部技術員和安全員審查,二級風險及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施工作業票由施工隊長簽發,三級及以上風險和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重要臨時設施、重要施工工序、特殊作業、危險作業項目的安全施工作業票,由施工項目經理簽發。工作負責人通過宣讀作業票的方式向全體作業人員交底,作業人員簽名后實施。

      3.9施工過程需變更施工方案、作業指導書或安全技術措施,應經措施審批人同意,監理項目部審核確認后重新交底。

      3.10施工周期超過一個月或重復施工的施工項目,應重新交底;如人員、機械(機具)、環境等條件發生變化,應完善措施,重新報批,重新辦理作業票,重新交底。

      3.11工程技術人員在編制作業指導書及安全施工措施時,應掌握所編制的施工項目和施工現場的實際狀況,對該項施工的主要施工安全風險進行分析,并應符合以下要求:

      3.11.1針對施工項目的特點指出安全風險和重要控制環節與對策。針對風險管理不利因素,要優先采取改變施工組織等針對性措施,降低三級及以上施工工序風險等級。

      3.11.2明確作業方法、流程及操作要領。

      3.11.3針對工程的結構特點可能對施工人員帶來的風險,從技術上采取防范措施,消除危險;

      3.11.4針對施工所選用的機械、工器具可能給施工人員帶來的不安全因素,從技術措施上加以控制;

      3.11.5針對所采用的有害人體健康或有爆炸、易燃危險的特殊材料的使用特點,從工業衛生和技術措施上加以防護;

      3.11.6針對施工場地及周圍環境有可能給施工人員或他人以及材料、設備運輸帶來的危險,從技術措施上加以控制,消除危險。

      3.11.7提出危險及緊急情況出現時針對性的預防與應急措施。

      4 工作考核

      4.1對無措施或未經交底即施工和不認真執行措施或擅自更改措施的行為,一經檢查發現,應對責任人進行嚴肅查處,依據反違章處罰標準給予處罰。

      第7篇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提高公司施工安全生產、文明施工水平,維護人身和財產安全,為公司的安全生產文明施工提供資金保障,根據《建筑法》、《安全生產法》、《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重慶市安全生產條例》等法規、文件,結合我公司實際情況,經公司安全環保委員會研究決定,在公司在建項目試行安全生產、文明施工措施費用單列的制度。

      第二條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以下簡稱措施費)是為了確保施工安全文明生產必要投入而單獨設立的專項費用。安全生產、文明施工措施費專用于保障工程項目安全生產和文明施工,實行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條 安全生產、文明施工措施費不得隨意增減。安全文明施措施費的立項,原則上由公司具體掌握。工程項目開工初期,項目部必須按照輕、重、緩、急和實用的原則制定出安全生產、文明施工計劃、措施、方案,以及措施費的支出計劃,報公司安全環保辦公室審核,經公司安全環保辦公室審核通過后,所列費用方可計入項目安全文明施措施費。各種安全技術設備,由各單位安排專業人員購買,歸口物資部門驗收、管理,用于改善施工(生產)作業環境和機械設備的安全狀況等。

      安全生產、文明施工措施費用根據勞動部、全國總工會發布《安全技術措施計劃的項目總名稱表》、《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gj59-99)制訂,其包括的范圍如下:

      安全生產、文明施工措施費用涵蓋工作內容:

      一、文明施工措施費用涵蓋范圍:

      ㈠按規定需設置的施工現場圍檔及簡單裝飾,大門、五牌一圖(即工程概況牌、管理人員名單及監督電話牌、消防保衛牌、安全生產牌、文明施工牌、施工現場總平面圖)的費用。

      ㈡施工現場臨時設置的辦公室、宿舍、食堂、衛生間、沐浴室、娛樂室、倉庫、加工場水電設施等按規定標準設置的費用。

      ㈢封閉施工、施工道路及場地的硬化、外墻腳手架底座及出入口洗車槽的硬地化費用。

      ㈣現場污染源的控制、設立洗車槽、粉塵控制、噪音控制、施工垃圾入池、生活垃圾入桶加蓋、排水措施、除四害措施費用。

      ㈤宣傳欄及不擾民措施的費用。

      二、安全生產措施費用涵蓋范圍:

      ㈠安全資料的編印、安全施工標志的購置及宣傳欄的設置(包括報刊、宣傳書籍、標語的購置)費用;

      ㈡安全培訓及教育費用;

      ㈢“三寶”、“四口”及臨邊防護的費用;

      ㈣施工安全用電的費用,包括:標準化電箱、電器保護裝置、電源線路的敷設、外電防護措施等;

      ㈤起重機、塔吊等起重設備(含井架、龍門架)及外用電梯的安全防護設施(含警示標志)費用及卸料平臺的臨邊防護、層間安全門、防護棚等設施費用;

      ㈥施工機具防護棚及其圍欄的安全保護設施費用;

      ㈦水上、水下作業的救生設備、器材及臨邊防護、警示設施費用;

      ㈧搶險應急措施;

      ㈨交通疏導、警示設施費用;

      ㈩消防設施與消防器材的配置及保健急救措施費用;

      (十一)提升架體安全網的購置費用;

      三、按國家、施工所在省、市規定的其它安全生產、文明施工措施所涉及的費用。

      第四條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公司每年按固定資產折舊額的5%控制,各單位編制計劃時不得大于本項目固定資產折舊的4%;公司按緩、急統一平?。按規定的設備使用年限和價值,屬固定資產的,各單位按固定資產管理辦法予以驗收和管理,并計提折舊。屬低值易耗品的,分期計入成本。對于中標工程,中標合同中有相關單列約定的,項目部應嚴格按照相關約定執行(中標合同中安全生產、文明施工措施費未進行約定的工程項目,安全生產、文明施工措施費用按照當地地方政府參考費率標準采用差額定率累進計費方式計取)。

      第五條 各單位須嚴格按照國家及施工所在省、市有關標準、規范的工作內容及預定的計劃方案,完善安全生產和文明施工措施。

      第六條 公司、項目兩級安全管理部門、財務部門,要做好此項專用資金提取、使用的監督檢查,凡不符合《安全技術措施計劃的項目總名稱表》規定的,一律不得擅自列入安全文明措施經費;凡批準下達的安全技術措施,當年必須落實。此項將作為公司年度安全考核的重要依據之一。

      第七條 對不按規定使用措施費或安全文明措施落實不到位的單位,公司依照有關規章制度給予處分處罰,發生傷亡事故,塵毒嚴重,危害職工身體健康的,應首先追究單位領導和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八條 本辦法自2004年10月1日起執行,由公司安全科負責解釋。

      第8篇 建筑工程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管理規定

      第一條 (目的)為加強建筑工程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管理,保障一線建筑工人的作業條件和生活環境,防止施工安全事故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規定適用于各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

      第三條 (定義)本規定所稱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是指按照國家現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現場環境與衛生標準和有關規定,購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護用具及設施、改善安全生產條件和作業環境所需要的費用。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項目工程量清單詳見附表。

      建設單位對建筑工程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有其他要求的,所發生費用一并計入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

      第四條 (與《建筑安裝工程費用項目組成》關系)建筑工程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項目費用是由《建筑安裝工程費用項目組成》(建標[2003]206號)中措施費所含的文明施工費,臨時設施費,安全施工費組成。

      其中安全施工費由臨邊、洞口、交叉、高處作業安全防護費,危險性較大工程安全措施費及其他費用組成。危險性較大工程安全措施費及其他費用組成由各地建設主管部門結合本地區實際自行確定。

      第五條(設計階段費用確定)建設單位、設計單位在編制建筑工程概(預)算時,應當依據工程所在地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測定的相應費率,合理確定工程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

      第六條 (招投標階段費用確定)依法進行工程招投標的項目,招標方或招標代理機構編制招標文件時,應當按照本規定及工程實際單獨列出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項目工程量清單。

      投標方應當根據現行標準規范,結合工程特點、工期進度和作業環境要求,在施工組織設計文件中制定相應的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并按照招標文件要求結合自身的施工技術水平、管理水平單獨報價。投標方報價的費率不得低于工程所在地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測定的費率。

      第七條 (合同內容)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合同中明確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項目總費用,以及費用支付計劃、使用要求、調整方式等條款。

      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內的,建設單位預付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項目費用不得低于該費用總額的50%;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預付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項目費用不得低于該費用總額的30%.其余費用應當按照施工措施進度或合同約定支付。

      實行項目總承包的,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建筑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總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應當在分包合同中明確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以及費用支付計劃、使用要求、調整方式等條款。

      第八條 (費用支付與施工許可證關系)建設單位申請領取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時,應當將施工合同中約定的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支付計劃作為保證工程安全的具體措施提交建設主管部門。未提交的,建設主管部門不予核發施工許可證。

      第九條 (建設單位義務)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本規定及合同約定及時向施工單位支付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

      第十條 (工程監理單位義務)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對施工單位使用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情況進行現場監理。發現施工單位未落實施工組織設計及專項施工方案中安全防護和文明施工措施的,有權責令其立即整改;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未按期限要求完成整改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建設單位和建設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一條 (施工單位義務)施工單位應當確保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專款專用,在財務管理中單獨列出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項目費用清單備查。施工單位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負責對建筑工程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進行現場監督檢查,并有權向建設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總承包單位對建筑工程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的使用負總責,專業分包單位對所分包的專項工程的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的使用負責。總承包單位應當按照本規定及合同約定及時向分包單位撥付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

      第十二條 (建設主管部門職責)建設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安全監督管理機構應當按照現行建筑安全標準規范對施工現場進行監督檢查,并對建設、施工單位支付、使用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情況進行監督。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法律責任)建設單位未按本規定支付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的,由縣級以上建設主管部門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予以處罰。

      第十四條 (施工單位法律責任)施工單位挪用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的,由縣級以上建設主管部門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予以處罰。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五條 (建設主管部門工作人員法律責任)建設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沒有提交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支付計劃的建筑工程頒發施工許可證的;

      (二)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三)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行為。

      第十六條 (實施細則)各地可依照本規定,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七條 (解釋權)本規定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實施日期)本規定自2005年 月 日起施行。

      第9篇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收支管理要求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管理是項目成本管理的重要內容,也是施工企業一項重要管理工作。然而按13版《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計算,存在著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與實際支出不平衡的現象。

      下面分別從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的收入和支出兩個方面進行分析,總結收入和支出的管理方法,實現費用支出小于或等于收入的目標。

      加強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收入的管理

      合同價確定階段

      合同價確定階段是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收入的關鍵階段,此階段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收入多了,會增加投標報價,降低施工企業的投標競爭力。反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收入少了,會影響施工階段此項費用的實際支出,進而導致安全隱患和安全事故的發生。如果為了保障施工安全,支出可能會超出收入,施工企業可能會虧損。

      以某地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計算辦法為例,安全文明施工費=(分部分項工程費+單價措施項目費-工程設備費)×相應費率

      ①分部分項工程費、單價措施項目費算少了,工程設備費算多了,安全文明施工費收入就少;反之,收入就多。

      ②相應費率取高了,安全文明施工費收入就多;反之,收入就少。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計算的過高過低都不好,對施工企業都有負面影響,因此,正確、合理計算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是該階段的管理重點。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是通過計算得出的,為此,要加強對計算人員和工作程序的管理: ①人員管理上選派具有工程造價專業資格證書且專業技術水平高、工作經驗豐富及工作作風細致嚴謹的人員從事該項費用的計算工作;

      ②在程序管理上加強計算結果的審核及復查;

      ③安排專業技術水平高、工作經驗豐富及工作細致嚴謹的專業人員,保證費率取值的合理性和準確性。確保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計算的準確,防止漏算、少算、錯算和多算。

      施工階段

      該階段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收入的管理重點應放在分析合同價調整事項對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的影響以及費用的調整上。

      施工企業應做到以下幾點:

      ①分析事項的發生是否影響安全文明施工方案的變化,如果有影響,進一步計算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的變化值。 ②分析事項的發生是否影響到分部分項工程費、單價措施項目費及工程設備費的改變,如果有影響,需要及時計算出各項調整值,并據此進一步計算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的調整值。

      ③分析比較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的變化值和調整值,計算其差值。

      ④若變化值>調整值,將其差值并入合同價調整值中。現實工作中,施工企業很少考慮到這一點,造成安全文明施工費收入的減少,使施工企業遭受一定的經濟損失。造成這種損失的原因是人為因素,是從事該項管理工作的人員專業水平和工作經驗不足導致的。

      加強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支出的管理安全文明施工方案制定階段

      安全文明施工方案對支出起著決定性作用。

      該階段的管理目的就是要找出既滿足安全施工技術要求又要保證施工成本最低的方案。

      施工單位需要做好以下管理工作:

      ①安排專職人員長期、固定從事安全文明施工方案管理工作。

      ②及時收集、整理和更新所有技術可行的安全文明施工方案。

      ③進行安全文明施工方案成本核算和技術經濟分析比較,選出技術上滿足安全施工生產要求,成本支出最少的方案。 ④對選出的初始方案進行優化,確定最優方案。

      ⑤對選定的最優方案,進行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率的測算,為后續投標工程報價中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的計算,提供準確可靠的依據。

      為了方便各項管理工作的開展,提高管理工作效率,施工企業應建立相應的數據庫,從硬件上保證管理工作的科學性、及時性、方便性及高效性。

      安全文明施工方案執行過程

      在施工過程中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方案將逐一得到落實。在此期間,會發生合同價調整事項,這些事項對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方案可能產生影響。對有影響的,相關的工程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要認真對待,仔細分析影響情況,確定是否需要調整安全文明施工方案,確需調整方案的,一定要通過技術經濟分析,加以處理解決。

      具體解決方法:

      ①在合同商簽階段對合同調整事項導致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調整的事宜,與建設單位充分溝通協商,爭取得到建設單位的同意和認可,并以合同條款方式在合同中約定好處理程序和處理辦法;

      ②對變更的方案要進行優化,確保成本的降低。

      第10篇 管道安裝 安全管理施工措施

      為了強化施工現場安全管理,堅定不移地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工作方針,保障職工的安全與健康,確保我工地安全生產的總目標,特制定本管理規定。

      一、必須始終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方針,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規、法令和規章制度。

      二、嚴格目標管理與控制,加強危險點的預測,嚴格控制危險點,清除危險源,密切注意危險人,堅決杜絕危險事故的發生。

      三、抓好各類人員的安全責任制的到位和落實,做到職責分明、責任到人,堅持“誰主管、誰負責”、“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各自明確在安全方面哪些范圍要自己負責,負什么樣的責任,對誰負責,形成完整的管理體系,真正做到橫向到邊、縱向到底。

      四、認真落實“四個到位”,即“思想到位、組織到位、責任到位、措施到位”。

      五、加強勞動者的政治和技術業務素質的培訓,提高全體勞動者的整體素質,不斷提高勞動者自我保護能力。

      六、加強對民工、臨時工及包工隊的安全管理。

      七、加強作業場所和施工生產現場的安全管理,作業場所和施工現場應有施工組織安全技術方案,各種安全防護設施要到位,不留死角、漏洞,做到“一嚴、二細、三落實”、即嚴要求、細心檢查、細心操作、落實責任、落實制度、落實措施。

      八、加強對高空作業和交叉作業的主體安全多層次防護措施的編制和管理,并監督檢查、從而不斷發展安全防護技術、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九、加強班組和安監隊伍的建設,充分發揮各方面的積極性。參加本工程建設的施工隊伍必須配置專職安全員,且業務素質、人員數量符合本工程建設的要求(每個施工隊伍的安全人員數量不得少于1人)。

      十、對進廠的所有施工人員都要進行“三級安全教育”。并經考試合格后配發上崗證。

      十一、對特殊作業、危險作業的施工項目,必須編制安全施工措施,填寫特殊的安全施工作業票,如動火作業票等,并監督實施。

      十二、獎勵

      1、能認真執行項目部的安全有關制度、準則,嚴格履行各崗位安全職責,在改善勞動條件和防止工傷事故中成績顯著者,視情況給予獎勵。

      (1)發現或消除事故隱患,避免發生重大事故者每項獎勵50-200元。

      (2)發生事故時積極搶救,防止事故擴大,使職工生命和國家財產免受或減少損失者,獎勵50-100元。

      (3)在安全技術、工業衛生方面積極采用先進技術,提出重要建議,有重大發明創造或成果者,獎勵50-200元。

      (4)堅守崗位、忠于職守、關心安全生產,經常指出施工現場不安全因素和提出切實整改意見者,獎勵100-200元。

      2、項目部每月將實行“安全十日檢查制”,凡發現不符合項目部或其它有關規定的將按其進行處罰。對能始終貫徹執行項目部《安全管理制度》的施工隊和施工班組項目部將依據情況給予一定的獎勵。

      十三、違章處罰:

      1、施工人員(包括臨時工、民工)必須經考試合格持證上崗,否則,發現每人次罰款50元。特殊工種無證上崗者罰款200元。

      2、項目部要堅持實行專職安監人員值班制度,加強施工現場安全監察,無值班者罰款100元/次。

      3、發生事故未按“三不放過”的原則處理或發生事故隱瞞不報,罰款500元,情節惡劣者加倍處罰。

      4、未按規定給施工人員配備勞動保護用品,每人次(件)罰款100元。

      5、發現有“三違”作業者罰款100元,情節嚴重或不聽勸告者,視情況加重處罰。

      6、“安規”中要求施工負責人及安全員應到位的重大、重要施工交叉作業,負責人及安全負責未到位者罰款100元/次。

      7、各施工隊未設技術指導和安全監督,或不到位者,每次罰款200元,并限期到位。

      8、腳手架搭設不合格,腳手板鋪設不合要求,梯子搭設不符合“安規”要求,無欄桿、圍欄、有空洞,跳板不綁扎和不設安全網等,每查出一處罰款50元;高空作業不系安全帶或不按要求佩帶者,罰款100元/人次;高空作業沒穿軟底鞋,罰款50元/人次。

      9、進入施工現場不戴安全帽,罰款50元/人次;不系帽帶,罰款50元/人次;用安全帽當凳子,罰款100元/人次。

      10、夜間施工照明不足,施工用電不符合“安規”規定,用電、用水管理不善,現場發現跑、冒、滴、漏或電氣設備不合格及使用不當,罰款200元/項次。非電工亂接電線罰款200元/人次。

      11、應設圍欄、扶手、蓋板、安全網等防護設施,而未設置或設置不合格者,罰款100-1000元/次;排架、腳手架安全網未兜底或不合格罰款200-1000元/次。

      12、起重、搬運、起吊、運輸作業中,運輸作業違反“安規”者罰款100-1000元/人次;戴手套使用砂輪機、鉆床等罰款200元/項次。

      13、高處作業嚴禁向上、向下拋工具、材料及其它物品,違者罰款200元/人次。

      14、進入施工現場嚴禁赤腳,穿拖鞋、涼鞋、高跟鞋、裙子、短褲、背心,違者罰款50-100元/人次。

      15、各施工現場應設明顯的標牌,標明施工項目名稱、施工單位及竣工日期、施工負責人及安全負責人。管理人員及特殊性工作人員必須佩帶標明身份的“胸卡”,違者罰款50元/處。

      16、違章亂接亂拉電線,無絕緣措施直接將導線綁扎在金屬構架、鋼筋或架管上,罰款100元/處。

      17、施工的電動器具、起重器具無檢驗合格證,無檢查日期或超期使用,罰款500元/件(次)。

      18、臨時電源開關箱上鎖,閘開關不得有破損熔絲,不得用銅絲代替,使用電爐應有項目部安全科發放的使用證,不符合要求罰款500元/處;無證使用電爐、罰款500元/只;配電柜、控制盤、電焊機未接地、接地電阻超過規定值的,罰款500元/次。

      19、易燃、易爆物品應按規定存放,重點防火區域設立明顯的安全標志,在規定范圍內嚴禁吸煙與動火,在禁煙火區域查獲煙頭,罰款100元/個。

      20、防火設施不全,防火措施不得力或不符合防火要求的設施,罰款100-1000元/處(次)。

      21、易引起燒傷、燙傷的場所,未采用必要的防護措施或防護措施不當者,罰款100-1000元/項。

      22、無證或酒后操作施工機械或駕駛車輛;在施工現場打架斗毆;大型機械操作人員違規作業,罰款500-2000元/項(人次)。

      23、所有高壓電氣設備非專業人員概不許亂動,專業人員要嚴格按照照明的電業“安規”的要求進行操作,違者罰款1000元/次。

      24、高壓配電室、變電所不關門上鎖,造成他人進入或受傷的責任人罰款500元/次。

      25、施工現場的溝道、孔洞、平臺和扶梯等不安全場所的安全設施,他人不準亂動。不做安全技術措施或亂動安全技術措施,罰款500元/人次,并限期做好和恢復安全技術措施。

      26、凡不服從安全人員的安全管理,對安全監察人員實施打擊報復者罰款1000元/人次。觸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27、施工班組每天必須召開班前安全會,并做好安全記錄,項目部安全員將定期或不定期進行抽檢,發現如果少一次安全記錄,對該施工隊或施工班組處以50~500元罰款。

      28、安監人員在施工現場發現除本處罰規定范圍內罰款對象以外的任何不安全行為和現象,有權作出罰款的決定。

      29、各生產施工區域的施工隊負責人、施工員、工長,對本區域的安全生產負連帶責任。

      第11篇 裝飾裝修工程質量管理安全文明施工措施

      1、質量管理措施

      建立質量管理目標,達到優良工程和'白玉蘭'工程目標,編制相應的質量保證措施,落實組織網絡,建立質量保證體系和崗位責任制,嚴格執行技術質量管理制度。

      2、質量目標網絡

      3、安全文明施工措施

      3.1現場安全施工實施要求

      a.現場施工必須遵守有關安全和消防規定以及總包制定的有關安全規定。

      b.施工班組進入工地必須由安全員進行專項交底,并辦好有關交底手續。

      c.定期召開班組檢查安全消防工作,消除隱患,并配合總包搞好現場安全、消防,建立文明工地的工作。

      d.施工人員進入現場必須正確使用好個人安全用品。

      e.各種高凳和串挑必須搭設可靠穩定,嚴禁使用已有損傷的材料。

      f.所有電源箱和電動工具備有可靠接地線及漏電保護裝置。

      g.嚴禁在生活區使用明火,高功率電器和照明燈。

      h.倉庫及施工面、加工車間內嚴禁吸煙,并作明顯的禁煙標志。

      i.施工現場應成立義務消防隊,并進行必要的消防培訓,學會正確使用消防器材。現場必須配備足夠的滅火器材。

      j.易燃品、可燃品、危險品應分別堆放,并有規定的安全距離。

      k.隨時做好落手清工作,垃圾及時清理,保持通道的暢通。

      l.油漆小組應配有專用滅火機,以在施工面上,有可靠的滅火手段。

      m.施工時動用明火必須按規定申請動火證,配專人監護,并配防火設備。

      3.2.文明施工及產品保護措施

      a.進入現場必須嚴格遵循土地現有的有關規章制度,做好落手清工作,做到工完、料凈、場地清。

      b.生活區、施工區衛生、治安、保衛工作做到項目負責,由專人管。施工人員必須備齊有關證件,嚴禁無證上崗。

      c.建立全方位的治安、保衛保證體系。

      d.涂料、油漆施工時應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施工交界面上的相互污染、特別是對電器、設備面層上的污染。

      e.石材地坪鋪貼后,必須有一定的養護期,并派專人經常清理、去污,用夾板鋪出施工便道。

      f.門框安裝后,自地坪至1.2m處用木板或夾板封面保護,大理石墻面在通道處的陽角用木材保護。

      第12篇 建設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計價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我省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管理,保證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落實到位,切實改善施工從業人員的作業條件和生活環境,防止和減少安全事故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和建設部《建筑工程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及使用管理規定》、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川府發[2004]20號),結合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四川省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

      本辦法所指建設工程,是指各類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礎設施工程。 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及室內外裝修工程。

      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氣、熱力、園林、環衛、污水處理、垃圾處理、防洪、地下公共設施及附屬設施的土建、管道、設備安裝工程。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是指工程施工期間按照國家現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現場環境與衛生標準和有關規定,購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護用具及設施、改善安全生產條件和作業環境所需要的費用。 建設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用由安全施工費、文明施工費、臨時設施費組成。內容詳見附件1。

      第四條 對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有特殊要求和危險性較大的工程,超過本辦法規定的標準,需增加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的,招標人在編制工程量清單、標底或預算控制價時,應單獨列項和計算費用,投標人投標時根據招標人的要求和工程特點結合投標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在措施項目中單獨報價。

      1第五條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分基本費、現場評價費兩部分計取。基本費為承包人在施工過程中發生的安全文明措施的基本保障費用,現場評價費是指承包人執行有關安全文明施工規定,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建筑安全監督管理機構組織現場檢查和動態評價獲取的安全文明措施增加費。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按現行定額規定的計費基礎計算,具體標準規定如下:

      一、基本費注:1.表中所列工程均為單獨發包工程。建筑工程包括未單獨發包的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及室內外裝飾裝修工程。

      2.市政工程中的給水、燃氣、給排水機械設備安裝、路燈工程執行單獨安裝工程標準。 2二、現場評價費

      現場檢查評價工作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建筑安全監督管理機構組織實施。

      建筑安全監督管理機構依據《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gj59-99)制定現場評價及評分辦法。

      現場評價實行動態管理,建筑安全監督管理機構根據工程進度和監管需要對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分階段進行檢查評價。

      建筑安全監督管理機構依據檢查評價情況確定最終評價結果。評價結果分為優良、合格、不合格三個等級。

      1、評價結果為優良者,計取現場評價費。

      計算方法為:得分為80分者,現場評價費費率按基本費費率的40%計取,80分以上每增加1分,其現場評價費費率在基本費費率的基礎上增加3%,中間值采用插入法計算,保留小數點后兩位數字,第三位四舍五入。現場評價費費率計算公式如下:

      現場評價費費率=基本費費率×40%+基本費費率×(評價得分-80)×3%。

      2、評價結果為合格者,得分為70~80分,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按基本費計取,不計取現場評價費。

      3、評價結果為不合格者,應進行整改,以整改后的評價結果作為測定和計取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的依據。整改后評價仍不合格者,不計取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

      三、工地地面應做硬化處理而未做的,其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中的文明施工費按應計費率的60%計取。

      四、施工期間承包人發生四級以上(含四級)質量安全事故的,不計取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中的安全施工費。

      五、未經現場評價的工程,一律不得計取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

      第六條 建設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為不參與競爭費用。在編制概 3算、預算控制價或標底、投標報價時應足額計取,即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費率按基本費費率加現場評價費最高費率計列。

      文明施工費費率=文明施工基本費費率×2

      安全施工費費率=安全施工基本費費率×2

      臨時設施費費率=臨時設施基本費費率×2

      第七條 投標人在投標報價時, “文明施工” 、“安全施工” 、“臨時設施”費未按第六條規定費率報價的,投標人的投標將被拒絕。

      第八條 為保證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落實到位,文明施工、安全施工、臨時設施三項措施費實行費率測定制度。工程竣工后,承包人持《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評價及費率測定表》(附件2)到工程所在地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申請辦理測定。

      未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的縣(區、市)所屬建設工程項目,其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率的測定機構由縣(區、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報市、州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備案。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費率測定機構依據建筑安全監督機構對安全文明措施評價結果,測定評價費率并確定承包人應計取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費率。測定工作應在收到測定表后3個工作日內完成。

      第九條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的結算管理:

      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承包人憑《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評價及費率測定表》測定的費率辦理竣工結算。

      未經現場評價或承包人不能出具《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評價及費率測定表》的,承包人不得收取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

      第十條 發包人與承包人應當在施工合同中明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總費用以及費用預付計劃、支付計劃、使用要求、調整方式等條款。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內的,發包人預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用不得低于基本費的60%;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預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用不得低于基本費的40%,其余費用應當按照施工進度依據合同約定支付。 4實行工程總承包的,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總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應當在分包合同中明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用由總承包單位統一管理。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由分包單位實施的,由分包單位提出專項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方案,報總承包單位批準后實施并由總承包單位支付所需費用。

      第十二條 發包人應當按照本規定及合同約定及時向承包人支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并督促承包人落實安全文明施工措施。

      發包人未按本規定及合同約定支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用的,由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責令該建設工程停止施工。造成人身傷亡事故的,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十三條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對發包人、承包人落實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情況進行現場監理。監理單位發現發包人未按本辦法規定或合同約定支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的,應及時提請發包人支付,拒不支付的,有責任向工程所在地建筑安全監督管理機構報告;發現承包人未落實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有權責令其整改,對承包人拒不整改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發包人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必要時依法責令暫停施工。

      第十四條 承包人應當確保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專款專用。承包人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負責對建設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組織實施進行現場監督檢查,并有權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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